
摘要:文章著重對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與控制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軍隊審計;經濟責任;風險;控制
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部隊各級審計部門對特定對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由于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做出的審計結論、決定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因而給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帶來某種損失的可能性。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識別
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識別就是對在審計過程中可能產生風險進行鑒別,并分析引發風險的原因。
(一)客觀風險
1、審計制度不夠規范。目前的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仍處于探索、規范階段,現行法規措施的科學性、規范性、可操作性都有待進一步提高。
2、審計編制不夠充足。首先,隨著軍隊審計職能的拓展、審計范圍的增加,審計部門的工作量、難度也隨之加大,但軍隊審計部門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方面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各單位審計部門編制不足,沒有專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軍隊審計人員。其次,由于審計力量不足的現狀,難以提高審計覆蓋面,也使一些領導干部抱以僥幸心理,難以使經濟責任審計產生應有的約束力。
3、審計權限不夠完善。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通過會計賬目及相關檔案.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違規違紀問題一般都不會在會計資料和相關材料中明顯反映。有的問題雖然有所反映或者明知有些問題,但受審計權限(如沒有強制執行權)的限制,也難用審計方式進行深入查證,必須由紀檢等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調查,才能查清事實。
(二)主觀風險
1、審計資料風險。當前,由于經濟違紀手段隱蔽,審計時間有限,審計成本不足以及審計方法落后,使得審計人員充分收集審計證據的難度很大。
2、審計對象風險。主要是指由于審計對象的阻擾而產生的風險。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有一定“權力”且在重要崗位工作多年的領導干部,他們在本單位住住會有意或無意的形成“關系網”、“感情網”,審計部門在審計時,較難得到真實的相關信息,特別是當發現有違規違紀的情況時,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便會招來“明點暗示”或“軟磨硬纏”,個別的還會出現公開叫板。所有這些,都可能使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的原則性、獨立性和責任心受到挑戰,加大審計風險。
3、審計協調風險。經濟責任審計本身需要各個相關部門乃至地方單位的聯系、協調,才能達到最佳效果。但在實際工作中,要協調好,還有一定的難度。
二、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控制
部隊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控制可以從審計基礎控制、審計過程控制和審計手段控制等三個方面進行加強。
(一)審計基礎控制
1、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依據現行相關的法規制度,結合客觀工作實際,修改、補充、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解決審計實踐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做到以下四點:明確離任領導的審計范圍、時限與方法;明確離任領導經濟責任的界定、評價的具體標準;明確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的行為準則以及違反準則的處理辦法;明確審計中提供虛假信息與資料的單位或個人的處理辦法。通過完善法規制度,建立規范的作業標準,最大限度的降低和減少審計風險。
2、適當在編制、經費保障上傾斜。對于審計部門的人員編制、機構設置、經費預算等,各級黨委應予以保證,以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一是適當增加審計部門編制,配齊配強審計人員。二是要在經費上要予以保障。
(二)審計過程控制
1、建立雙向承諾制度。一方面,審計前,要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責任人做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合法、可靠。尤其是所提供的預算經費收支、預算外費用、往來款項、資產狀況等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對出具虛假、違規承諾的單位和個人既要予以處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審計組組長應向審計部門承諾,對遞交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執行廉政紀律情況負責。這既有利于預防審計風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也有利于保護審計人員。
2、做好審前調查、擬制科學的審計方案。審前調查要全面熟悉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情況、審計環境、責任分工、運用的政策法規、相關的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在做好審前調查的基礎上,擬制科學的審計方案,方案中要確定重點,并分析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因素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3、加強審計實施中的質量控制。一是要根據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規模大小,經濟責任的時限跨度以及內控制度的完善情況等及時調整審計方案,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延伸審計和審計調查,以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二是審計負責人對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要嚴格把關,以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和黨委報告。三是以財務收支真實性為重點進行調查。審計工作中,要從檢查會計信息和會計賬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手,在會計信息和會計賬目真實完整的基礎上,再分析經費收支活動的合規性、效益性,切實提高工作質量,最大限度地減少審計風險。
4、審計評價要恰當。審計評價要遵循客觀公正原則。一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將個人感情摻雜其中,要根據審計情況,實事求是的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二是注意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針對性要強,審什么就評什么,沒有審計的或審計證據不足事項不做評價,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三是注意責權分清原則。對所發現的問題,要按法規分清直接責任還是領導責任,是主觀故意還是客觀造成,是集體責任還是個人責任。
(作者單位:武警黃金第二總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