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物视频网站,精品国产第一国产综合精品,国产乱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欧美人与zoxxxx视频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論文 > 管理人制度對CPA的影響

管理人制度對CPA的影響

【摘要】 管理人制度是我國新破產法建立的一項全新的破產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框架下,CPA可以是擔當管理人、管理人聘任的會計人員、管理人的審計人員等不同角色,不同角色下的職責、權利、監督與風險等均有所不同。正確面對管理人制度給CPA帶來的機遇與挑戰、更新執業觀念、降低執業風險,是拓展CPA視野、發展CPA事業的新課題。
  【關鍵詞】 破產法;管理人制度;注冊會計師
  
  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通過了新修訂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取代了1986年12月2日頒布、1988年1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老破產法),標志著政策性破產、清算主義破產的結束和法律破產、再建主義破產的開始。新破產法將破產案件分為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三類,其中,管理人制度的設立更是突出的亮點,也對CPA產生了重大影響。既給CPA提供了新的機遇,也帶來了新的挑戰。
  
  一、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指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業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程序中負責對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事項的組織、機構和個人。我國的企業破產法不僅僅是破產清算法,還包括破產預防制度,即再建程序(重整與和解制度),管理人不僅存在于破產清算程序中,也存在于再建程序中。破產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這是將破產重整、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三程序受理階段的合并規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開始貫穿三個程序,使用的是廣義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稱為管理人,而不是破產管理人。在163條的破產法中,第33-130條中共有61條規范直接提及“管理人”,足見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重要地位。管理人同時也承擔著重要的職責,由職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擔任。
  (一)管理人的地位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實際上是一種信托人,即:管理人既不是債務人(破產人)或債權人中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也不是準司法機構,更不是破產財產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它與人民法院、債務人(破產人)、債權人三者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因此,管理人的地位具有多角度、多層次的性質:1. 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受法院委托,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并接受法院和債權人委員會的雙重監督。2. 代表債權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代表無擔保債權人的利益,如破產申請之前一定期限內,對債務人(破產人)優惠性清償行為的撤銷權等。3. 代表破產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訴訟后果由企業承擔。4. 管理人的權利來源于法律規定,債務人無權決定其資格的撤銷或權利的終止。
  (二)管理人的職責
  概括來說,管理人在三類破產安檢中均擔負著重要的職責:
  在重整程序中,接管法院裁定的重整企業、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監督債務人對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期滿,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等。
  在和解程序中,接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的企業、組織有關和解事務、組織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經過法院認可后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和解程序終結后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等。
  在清算程序中,接管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清算的企業、組織有關清算事務、財產最后分配完結后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等。
  (三)管理人的選任
  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如果擬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管理人制度中對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注冊會計師可以充當管理人的規定,對注冊會計師行業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機遇在于:擴大業務范圍、調整工作重心(在國際上,破產清算是CPA的重要業務領域之一),轉換工作性質、提高社會地位,擴大國際合作、提高執業品質;挑戰在于: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既可以擔任管理人,還可以擔任管理人聘任的會計人員、審計人員,要求有相應的角色轉換能力和執業能力,并面臨因過失而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和名譽、地位、社會關系等社會風險。抓住機遇、直面挑戰,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優良作風,這既需要有勇氣更需要有智慧,應從可以擔任的管理人、會計人員、審計人員三個不同角色中把握。
  
  二、作為管理人主體的CPA——管理人
 (一)角色
  主要有三種角色:1. 破產重整的監督者或組織者,即在重整期間,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2. 破產和解的管理者,即組織債權人會議審議和解協議,通過的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終止和解程序,管理人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3. 破產清算的管理者。
  (二)職責
  接管破產企業、從事相應的組織管理、監督工作、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等(如上述)。
  (三)權利
  1. 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2. 獲得人民法院確定的報酬,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3.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事務。4. 經人民法院許可,有權決定下列事項: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借款;設定財產擔保;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放棄權利;擔保物的取回等。
  (四)監督
  管理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要接受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債務人(破產人)等關系人在合法性、公平性、效率性、節約性等方面的監督。
  (五)風險
  管理人的執業風險主要包括被解職、被罰款直至被判刑等行政、經濟、刑事等方面。破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風險主要來自于:為不當聘任工作人員而受賄;對債務人的財產估值不當;侵吞債務人財產;對重要的債務人財產管理不當,如任用自己的親屬或者關系企業、關系人出售債務人資產;管理人自己或者其公司成員或者其親屬或關系企業或者關系人,以低于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債務人的資產等。
  
  三、作為管理人雇員的CPA——會計人員
  
  (一)角色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重整計劃雖然由債務人或管理人制定,但其實施由債務人負責,管理人只是對債務人實施重整計劃的監督;破產和解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得到法院認可后,由債務人執行,一般無需聘任會計人員。因此,CPA作為會計人員參與破產程序,主要來自于管理人管理破產清算企業的需要,即從事破產清算會計工作。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

<th id="q6zaz"></th>
    1. <del id="q6zaz"></del>

    2. <th id="q6zaz"></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