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準則頒布之前,職工薪酬僅指工資和福利費,核算范圍比較狹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和內涵,并拓展了其核算范圍,包括貨幣性福利、非貨幣性福利,還增加了辭退福利、帶薪休假和股份支付等。
一、非貨幣性福利
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者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或者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自己擁有或租賃的房屋,或者向職工提供有補貼的商品、服務等。針對非貨幣性福利的不同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處理。
(一)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
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且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同時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其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實際購買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非貨幣性福利,以確定完整準確的企業人工成本金額。
(二)自有或租賃的住房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
公司將自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直接計人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同時,在計提折舊或者交納租金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
(三)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補貼的商品或服務
企業有時以低于企業取得資產或服務成本的價格向職工提供資產或服務,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以低于企業支付的價格向職工提供醫療保健或其它服務。以提供包含補貼的住房為例,企業在出售住房等資產時,應當將企業補貼的金額(出售價款與成本的差額)分別情況處理:(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職工在購得住房后至少應當提供服務的年限,企業應當將補貼金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并在服務年限內平均攤銷,根據收益對象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中未規定職工在購得住房后必須服務的年限,企業應當將補貼金額直接計入出售住房當期損益。
二、辭退福利
企業可能出現提前終止勞務合同、辭退員工的情況,根據勞動協議,企業需要提供一筆資金作為補償,稱為辭退福利。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二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者接受補償離職。
(一)辭退福利的確認
辭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后福利標準的方式,或者將職工薪酬的工資部分支付到辭退后未來某一期間。企業應當根據職工薪酬會計準則和或有事項會計準則,嚴格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負債。但確認預計負債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二)辭退福利的計量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負債。具體分為三種情況:(1)對于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應當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計提應付職工薪酬。(2)對于自愿接受裁減建議,因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按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對可能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進行估計,計提應付職工薪酬。(3)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補償款項超過1年支付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適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辭退福利金額計人當期管理費用,該金額與實際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后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時,計入財務費用。
三、帶薪休假
職工可能因為多種原因帶薪休假,如年休假、生病、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一般來說,職工會因為在工作期間的勞動付出而獲得相應的帶薪休假權,企業對于職工已經取得的未來帶薪休假權利應作為一項預計債務加以確認。職工取得的帶薪休假權利按其是否可以結轉下年可以分為累積帶薪休假和非累積帶薪休假。
(一)既定累積帶薪休假
如果職工離開企業時對未行使的累積帶薪休假權利可以獲得現金補償,我們稱之為既定累積帶薪休假。這種權利在職工離開企業時,企業必須對職工所有累積未行使的權利給予經濟上的補償。所以企業在確認應計負債時,應當包含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總和。按照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了勞務取得帶薪休假權利時就確認為一項負債,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一一累積帶薪休假”科目。同時,根據“誰收益,誰承擔”的原則來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二)非既定累積帶薪休假
如果職工離開企業時對未行使的累積帶薪休假權利不能獲得現金補償,稱之為非既定累積帶薪休假。這種權利在職工離開企業時,企業無須對職工剩余的帶薪休假權給予任何經濟上的補償。所以企業在確認應計負債時,只需對資產負債表日因累積未使用權利而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加以確認,而無需對所有累積金額加以確認。因為,這種權利會隨著職工離開企業而自動取消。
實務中,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根據職工累積未使用的帶薪休假權而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一一累積帶薪休假”,同時根據受益對象計人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如果職工實際使用了由前年度轉來的帶薪休假權,應隨同正常工資以銀行存款支付。如果到該累積帶薪休假權即將作廢的那個資產負債表日(累積休假權一般都在一定期限內有效),職工仍未使用該權利,則將前預計追加的應付債務加以轉銷,同時沖減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三)非累積帶薪休假
非累積帶薪休假的權利只能在取得的當年行使,不可以結轉到后續年度使用。如婚假、產假(包括作父親和母親)、喪假、病假等。當一名職工由于上述原因休假時,他可以享受帶薪休假,在一定時間內帶薪養病或者度蜜月,但是這種權利顯然不存在遞延性,權利和義務不能結轉下期,也就不存在未來某筆支出與當期職工提供的服務有關聯,所以無須在年末將其作為一項負債處理。若非累積帶薪休假的權利人在取得權利的當年就行使該項權利,只需在實際發生時將其計人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實務中,我國企業一般是在休假期間計提應付職工薪酬時一并處理。如果權利人放棄該項權利,則需視情況而定。若企業對于非累積帶薪休假沒有貨幣補償,無需作任何處理;如果企業對于職工放棄的非累積帶薪休假有貨幣補償,應在實際補償時先確認一筆應付債務,再同工資一起以銀行存款支付。
四、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進行核算。對于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一)授予日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其中“獲得批準”,是指企業與職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準。
(二)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可立即行權,一般需要在職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務或在企業達到一定業績條件之后才可行權。對這種需要等待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進行任何會計處理。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職工人數變動等后續信息做出最佳估計。修正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在可行權日,最終預計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應當與實際可行權數量一致。根據上述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和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截至當期累計應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再減去前期累計已確認金額,作為當期應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
(三)可行權日之后
對于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確認成本費用,負債(應付職工薪酬)公允價值的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