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如果僅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不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不統籌兼顧,就有可能出現不但談不上企業利潤最大化,更談不上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情況,而且,還有可能使企業陷入“險境”。筆者以一營業稅稅收籌劃方案就此佐證。
案例情況:某賓館將其所屬的一棟飯店出租,該飯店的房產原值為500萬元。職工李某經過競標,以年租金50萬元獲得6年的承租權。
根據雙方約定,李某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享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針對出租飯店這項業務,該賓館每年應繳納營業稅=50×5%=2.5(萬元);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5×(7%+3%)]=0.25(萬元);應繳納房產稅=50×12%=6(萬元);該賓館共應繳納稅款=2.5+0.25+6=8.75(萬元)。
籌劃思路:該賓館可以要求李某既不辦理獨立營業執照,亦不辦理稅務登記證,同時也不與李某簽訂租賃合同,每年按時把原來“上交租金”的方式改為“上交管理費”,把飯店視作該賓館的內設機構,即仍以賓館的名義對外經營飯店,那么賓館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產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負擔房產原值部分的房產稅(此時房產稅也以“管理費”形式上交給賓館),這樣賓館承擔的稅負大大降低。
籌劃方案的依據是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籌劃后,由李某承擔的房產原值部分房產稅以“管理費”形式上交給賓館,該賓館再按規定向地稅部門繳納房產稅,該賓館每年只需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500×(1-30%)×1.2%]=3.36萬元,共可少繳納稅款5.39萬元(8.75-
3.36)。
此案例中,從賓館承擔的單個稅負來看,稅收籌劃方案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但從賓館所承擔的法律風險看,此方案會加大賓館的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因此,若李某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發生民事糾紛,引起民事訴訟,必將會把賓館帶入訴訟程序,賓館也將不可避免地承擔債務和訴訟引發的一些其他費用。針對此節稅籌劃方案而言,賓館可謂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在實踐中,一些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發生糾紛,還會讓被掛靠者面臨行政法律責任。例如,對于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行業(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國家為了有效防止不具備資質的組織從事該項經濟活動,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其他有損交易秩序的行為發生,要求此類行業都必須通過國家行政許可。若掛靠者在不具備資質的的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規避和違反行政審查,均屬于行政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必將對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除上述責任外,被掛靠經營者還會面臨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對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這些領域中,如果掛靠單位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如果只顧眼前利益而不顧全局的話,就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稅務師在進行稅收籌劃方案時,如果只顧避稅節稅而不顧全局的話,可能會舍本逐末,功虧一簣。因此,企業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充分考慮其長遠發展戰略,優化選擇能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的籌劃方案。稅務師也應嚴格遵循成本效益及穩健性原則,正確籌劃最符合企業要求的有效的籌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