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束了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雙軌”模式的歷史,統一并調整了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及稅收征管要求等等,本文將在介紹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同時對新舊所得稅制主要差異進行辨析。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也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于12月11日正式頒布, 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為新法) 的頒布實施為各類企業提供了公平競爭的稅收機制和快速發展的稅收環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舊法) 相比, 主要的變化在于實現了四個統一: 統一了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 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 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與扣除標準; 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認識和理清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 區別) , 有利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事項, 有利于企業更好的進行所得稅的核算、申報和繳納。
一、法律地位不同
(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3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 1994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分別為國務院、財政部發布的,則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以2007年 63號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 2007年國務院令第 512號公布的,不論是新所得稅法還是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法律地位上應該高于原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稅法的歷史,統一了有關納稅人的規定,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
二、納稅主體
舊條例: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具體包括: 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
新稅法: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包括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等,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借鑒國際經驗,新稅法明確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并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三、稅率
舊條例:稅率為 33%。
新稅法:稅率 25%,非居民企業取得新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所得適用稅率為 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 20%的稅率征收,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 15%。
四、應納稅所得額和準予扣除的支出
(一)在應稅收入方面
新稅法較舊條例較廣和具體,體現了寬稅基原則,此外明確了接收捐贈收入為應稅收入。規定了不征稅收入范圍:(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二)在準予扣除的支出方面舊條例:準予扣除的項目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新稅法: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強調了支出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且為合理的支出。有關差異較大的有:1.對于工資薪金,舊條例是按照計稅工資扣除;新稅法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2.在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支出方面,舊條例未規定可以扣除,新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一方面鼓勵有能力的企業積極更廣泛地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同時與企業財務通則》對職工福利改革精神一致。3.3.在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用、教育經費方面,舊條例規定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 2%、14% 、1 .5%計算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用、教育經費分別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 2%、14%、2 .5%的部分,準予扣除。新稅法在教育經費支出扣除限額上較原來提高1個百分點,鼓勵企業在教育、培訓方面增加投入。
五、折舊年限及方法
舊條例僅規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 20 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 10 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 5 年;(四)電子設備,為 3 年。根據技術更新的因素縮短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折舊為 4年、電子設備為 3 年。同時對礦產資源企業的折耗、折舊方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進行了規定。
六、實行源泉扣除
新稅法較舊條例及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及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中國境內的所得實行源泉扣繳,并對扣繳義務人、方式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七、稅收優惠的規定
舊條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新稅法在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第一產業、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環保節能節水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創業投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企業、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等諸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