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進入新世紀以來,內部審計環境發生了諸多變化,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內部審計還存在著很多問題,而造成這些現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國內部審計的定位不明確,從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模式和現狀入手,提出將內部審計職業化,從而進一步增強企業內部審計在工作中的超脫地位,充分維護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將內部審計的局限性和面臨的問題控制到最小。
關鍵詞:內部審計機構;職業化
1 公司組織結構模式及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模式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模式與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密切相關,根據不同國家股權集中程度的不同,形成了兩種不同的公司組織模式,并由此形成了五種內部審計機構隸屬關系的設置模式。
(1)以審計委員會為中心的英美模式:在英美等股權非常分散的國家,公司治理的重點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傾向分離的結構下,如何通過恰當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避免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代理問題。關注的焦點更多地集中于監控經營活動,防止經營者濫用權限謀取私利從而影響公司績效的問題。審計委員會模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但由于它向董事會負責,因而,最大的缺陷就是只有監督經營者的職能,無法體現股東的利益需求;另外,由于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大多為公司外部人員,不經常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對企業情況不十分熟悉,難免會出現指導偏差。
(2)以監事會為中心的日德模式:在日德等股權集中的國家,公司組織構成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負責對業務的經營過程監控,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的業務執行情況。這種組織模式的最大優點是具有更高的監督層次,能夠體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的要求。但董事會所代表的法人所有權對經理層經營權的制衡機制卻未受到更好的維護,與外部監督形式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
基于上述兩種公司組織模式,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隸屬關系有五種模式:①隸屬于經理層,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分管;②隸屬于經理層,由公司經理層直接管理;③隸屬于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④隸屬于監事會,由監事長分管;⑤在總經理和董事會的雙層領導下。
2 我國內部審計機構隸屬關系的現狀
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建立較晚,目前的狀況是內部審計機構地位不明確,具有很強的依附性。內審機構作為企業的一個職能部門,是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的,其人員配置、職務升遷、工作地位及經濟待遇等都由該企業領導決定, 因此,獨立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時,我國內部審計在發展的過程中,又廣泛借鑒了不同國家的組織模式,因此與西方內部審計組織機構又有很多相近的地方。具體來說,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存在著以下幾種模式:
(1)隸屬于財會部門:這是最原始最基礎的設置方式,因而無論從層次、地位和獨立性來講都是較差的。這種內審機構只是開展部分日常性的審計工作,不能直接為經營決策者服務,故不能很好地實現審計的根本目的。
(2)隸屬于紀委或監察室:紀委是黨的辦事機構,而監察室屬于行政監察機構。因此,將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紀委或監察室,容易造成黨政不分,政企不分,從而使得內部審計身份職能不明確,因而這種設置方式不利于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
(3)隸屬于總經理:這種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模式是由西方國家發起的,目前,我們國家也在借鑒。內部審計工作隸屬于總經理,使內部審計接近經營管理層,這確實有利于為經營決策服務,同時這種設置方式還能夠使內部審計機構與財會等部門相對獨立。但是這種設置不利于內審機構對總經理的責任,業績等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因此內部審計機構的這種設置方式未能使內審的地位達到應有的高度,不能完全保證內審職能的正常履行。
(4)設在董事會:這種組織形式也是在西方國家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模式中常見的設置形式之一,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它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將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設在董事會,有利于保持內部審計較強的獨立性和較高的地位,同時也使內部審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既便于其為委托人服務,又便于其對經營管理層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效益。但不足之處在于,凡事都要通過董事會集體討論決定,這將降低內審工作的效率,不便于內審工作的正常履行。
3 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模式的現實選擇
在對以上幾種模式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筆者更傾向于業界最近提出的關于內部審計機構隸屬問題的一種新的觀點——設立職業化的內部審計機構。這種組織模式的確立有利于最大限度的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而且有利于審計人員高效率的開展審計工作。
3.1 職業化的內部審計機構概述
職業化的內部審計機構是指把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從企業當中脫離出來,使之和其它工作一樣,作為一種獨立的職業存在于社會中。它應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社會組織,即成立具有社會中介性質的內部審計業務組織和內部審計管理組織。第二部分是內部組織,由企業的股東大會以科學投票的方式選舉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專門負責審計項目決策,向內部審計的社會組織聘請常年審計咨詢顧問或項目審計人員,接受內部審計報告,處理審計意見書中揭露出的問題等,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
(1)內部審計機構不再設置于企業經營者之下,內審機構與被審計企業不再存在固定的領導和被領導關系,內部審計人員個人職務的升降、薪酬收入也不再由企業經營者決定,而是取決于其所從事的審計業務數量和質量。
(2)內部審計人員全部由內部審計的社會組織管理,其業績評估、獎懲、職務晉升等都由其社會組織決定,內部審計業務不再是通過企業行政當局委派取得,而是由企業有關監督機構的委托取得,內部審計組織與企業固定的領導被領導關系變為委托與受托關系。
(3)企業的重大決策、經營項目等內部審計業務委托或委派給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計報告的接受、審計結果的處理均由其負責;企業董事會、經營者委托的審計項目,應是經分權以后仍由其管轄、但屬于下屬部門經辦或處理的業務范圍內的項目,這樣,就避免了審計委托人同時又是被審計人的尷尬局面的出現。
(4)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也將擴大,不僅要為企業管理當局服務,而且更要為審計委托人服務,最終為企業服務。內部審計人員接受企業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聘請按照簽訂的協議進行審計,具有為企業全面發展服務的性質。內部審計的這種服務性,不僅體現在它是企業監督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企業經營管理和重大決策的有效組成部分。
3.2 職業化的內部審計與民間審計的關系
這樣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組織、人員、業務等方面的管理模式上來看與民間審計非常相似,那么它和民間審計在業務上會不會有沖突,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還有沒有區別,甚至以后內部審計會不會能不能被民間審計及其事務所替代? 實質上,實行這種機構組織模式的目的只是將民間審計的管理機制和經營模式引進內部審計工作,使內部審計更具活力,二者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1)審計委托受托關系建立的基礎不同:民間審計的委托受托關系是建立在不同的經濟組織之間的受托經濟責任基礎之上的,注冊會計師所面對的是被審計單位外部的經濟責任。而內部審計的委托受托關系是建立在企業內部分權制所產生的內部經濟責任關系基礎之上的,其委托人主要是代表投資者、由股東大會選出的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
(2)審計對象的范圍不同:注冊會計師審查、監督的被審計單位的受托經濟責任是被審計單位承擔的社會性責任,這種責任的載體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實物和負債,反映的是企業經營活動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的會計資料。而內部審計評價、監督則是企業的內部經濟責任,是企業內部不同層次權利主體分權的結果,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通過委托內部審計社會組織,對董事會的重大決策活動和企業管理當局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評價和監督,以查明企業投資者授予的權利運用是否適當。內部審計的對象和范圍是企業的重大決策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3)審計服務的對象和方式不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委托者主要是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如政府、銀行等,因此,注冊會計師服務的對象是政府、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等;而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除了包括企業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以外,也包括其投資者。在服務方式上,民間審計對企業的服務主要是一次性服務;而內部審計的服務方式往往是常年性的,其服務包括事前服務、事中服務和事后服務。
(4)審計層面不同:注冊會計師審計作為一種外部審計,它所針對的是整個企業的經濟責任,因而,其層面較高并且較為單一。而內部審計則是針對企業內部多層次的不同責任,包括董事會向股東承擔的決策責任,經營者向董事會承擔的經營責任,以及各個業務部門向最高管理當局承擔的管理責任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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