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周培華 郭會歧 于潔]
新修訂的《會計法》第36條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筆者就建立總會計師制度和設置總會計師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談點個人看法,作為學習《會計法》的體會。
一、總會計師制度的沿革
總會計師是指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早在建國之初,我國就借鑒原蘇聯的經驗,在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總會計師制度。為了進一步推動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1963年10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經委、財政部《關于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設置總會計師的幾項規定(草案)》,規定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設置總會計師,并對總會計師的地位、任職條件、任免辦法及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1978年9月國務院頒發的《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中,專設一章規定總會計師制度問題,并把設立總會計師擴大到所有企業。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再次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提出“一長三總師”(廠長和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和黨委書記是單位領導班子成員。1985年頒布實施的《會計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大大推動了我國總會計師制度的發展。為了貫徹《會計法》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議、規定,1990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懲做了完整、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使我國總會計師制度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1993年修改的《會計法》中再次明確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中,對設置總會計師的范圍又做了新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總會計師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在不斷完善。
總會計師是主管企業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成員,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從已經設置總會計師的國有企業情況看,建立健全總會計師制度,對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發揮會計職能作用、保護所有者權益,都有明顯效果。
二、設置總會計師存在的問題
新《會計法》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這為企業設置總會計師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從機械會計學會對重點機械企業《會計法》貫徹執行情況的問卷調查來看:在總會計師的設置上,未依法設置或只設置了副總會計師的單位約占三成多;有的單位不按規定任職條件設置總會計師,弱化了會計職能,影響了總會計師作用的發揮。究其原因如下:
1.對依法設置總會計師的認識不到位。新《會計法》對企業設置總會計師的相關規定由原來的“可以設置”修改為“必須設置”,充分說明了設置總會計師的重要性。新《會計法》的頒布實施,對企業設置總會計師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然而,一些單位卻認為新法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由單位負責人負責會計工作就可以了,設置不設置總會計師并不重要。實際上,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只是明確了法律責任,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假賬屢禁不止、會計信息失真這一頑癥,更好地發揮會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職能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單位負責人是會計工作的直接承擔者,具體的會計組織工作還應由總會計師承擔,并由其對單位負責人負責。
2.對總會計師作用的認識不到位。《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總會計師是單位領導成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工作,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總會計師作為單位財務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參與本單位的重要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負責人的參謀。他的職責不是一般行政領導所能替代的。《總會計師條例》還規定,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以保證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發揮總會計師的作用。
3.對總會計師任職條件的認識不到位。《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任職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但一些單位對其缺乏全面理解,對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的尺度把握不好。未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大都是因為無合適人選,個別單位甚至將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聘為總會計師。客觀地講,會計專業高級人才匱乏,給選聘總會計師造成了一定難度,但只要把握好任職條件的尺度,不拘一格選人才,問題是不難解決的。
4.監督不到位。《總會計師條例》規定,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管行政領導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但是一些單位長期不設置總會計師,而政府主管部門在考察配備企業領導班子時也往往忽視這一點,以致企業在領導班子配備時就“先天不足”。政府會計主管部門也缺乏應有的監督手段,致使長期存在的問題得不到糾正。
三、建議與對策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新《會計法》,保證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發揮會計的職能作用,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加強執法檢查。對《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把總會計師的設置作為檢查重點。通過檢查,弄清楚哪些單位應該設置而沒有設置,未設置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時間設置,準備采取哪些措施,已設置的作用如何發揮等等,對這些問題做到心中有數。在此基礎上,對于未設置的企業,會計主管機關要進行動態管理,監督檢查,限期內仍不設置的,要按《會計法》第42條規定予以處罰。
2.修訂《總會計師條例》。《會計法》第36條規定,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執行的規定是1990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產權制度、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總會計師條例》已不適應建立總會計師制度的新要求,需要對《總會計師條例》進行修訂,從法律上明確總會計師的地位和職能,確定總會計師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3.加強對總會計師的培訓。為解決總會計師人才缺乏的問題,各企業要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訓,搞好后續教育。各級會計主管機關要加強對總會計師的管理,把對總會計師的培訓作為會計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要組織開展總會計師崗位培訓,提高總會計師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并選拔總會計師的后備人才,組織培訓、進修,提高其業務和政治素質,以培養高素質的總會計師人才。
4.建立總會計師資格認證制度,走職業化、市場化、規范化道路。盡快建立總會計師資質標準,制訂總會計師業務規范、職業道德準則和繼續教育制度,并建立適應中國國情、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總會計師資格認證制度,強化總會計師的“資格”概念,淡化總會計師的“職位”概念。在總會計師的選聘上要引入市場機制,選聘的總會計師必須具備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同時,要加強對總會計師行業組織的管理、監督和引導,使總會計師走上職業化、市場化、規范化的道路。
5.厲行職責,搞好監督。依法設置總會計師是貫徹《會計法》的重要內容,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并搞好監督。在配備企業領導班子時,干部管理部門要重視總會計師的設置,督促企業積極推薦人選,不能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能重疊的副職,也不能設置副總會計師而不設置總會計師,更不能空缺總會計師崗位。會計主管機關要搞好監督檢查,對應依法設置而長期不設置的,發生違規違紀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