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丹 李彤]
廣告費支出是所得稅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把企業分為兩類說明,一類是廣告公司,廣告公司中廣告制作轉包是一項重要的廣告費支出,可以抵減收入、抵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另一類是非廣告公司性質的企業(以下簡稱一般企業),廣告費支出作為企業費用支出,抵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2003年初,國稅、地稅均加強了對所得稅審計的監管力度,包括發布不信任中介機構名單、發現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予以處罰等。下面是筆者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對廣告費用支出稅收政策的理解總結出來的一些體會。
一、一般企業廣告費支出所得稅審計要點分析
1.從企業納稅申報表填報看,超過以下扣除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①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內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②依2001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從2001年起屬于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內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可以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同時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中的“體育文化業”的范圍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而不包括經營體育文化商品。也就是說,如果發布的體育文化廣告用于體育、文化活動,是可以確認為銷售(營業)收入8%比例扣除范圍的;如果發布的體育文化廣告用于經營活動,則仍屬于銷售(營業)收入2%的比例扣除范圍。
以上所指的企業列支的廣告費支出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①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②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③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不可作為廣告費用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我們在審計時要將廣告費用進行合理細分,首先確認是否為廣告費用支出,不符合的首先作納稅調整,然后看符合廣告費支出標準的費用是否超過標準,若超過標準的也要作納稅調整。
廣告費用的列支計算標準為銷售(營業)收入,這里的銷售(營業)收入指的是:“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其他業務收入+銷售固定資產的營業外收入”三者之和。其中: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對工業企業來講就是損益表的第1行,對于商品流通企業來講是損益表的第1行減第2行的差額。
2.從時間性或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事項來看,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通過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可據實列支。但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實際列支的廣告費用如果超過稅收政策規定的標準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將其差額填入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表的相關項目中,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也就是說,廣告費用是一項時間性差異,但在日常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中,相關稅務處理無法得到合理的反映是困擾會計人員的普遍問題,特別是新接任的會計,很多變動都對不上,筆者認為廣告費用的時間性差異如果不合理記錄,時間長了就可能出現錯賬問題。因此,建議盈利企業使用“遞延稅款”科目輔助核算,虧損企業另設備查明細表輔助核算,審計人員也應在工作底稿中列明細表加以說明。
二、廣告公司廣告費支出所得稅審計要點分析
采用代理制的廣告公司確認的營業稅、所得稅應稅收入不是按開出發票的金額確認,而是按開出的收款發票扣除轉包對方開出的發票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我們可以看到,廣告公司將收到的廣告費收入一般登記在“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當支付轉包款時按合同或對方開來的發票金額確認為支出,支出列在“應付賬款”科目的借方,期末將借貸方差額轉為收入。在進行廣告費支出所得稅審計時要注意:
1.廣告公司轉包所列支的廣告費支出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①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②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③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不可作為廣告費用在稅前扣除。
2.廣告公司經常會出現合同規定確認日、確認額與發票開具的確認日、確認額不符的情況。如果企業按發票上日期和金額確認則不作稅務調整,如果企業按合同確認而未按發票確認則應作納稅調整。
3.廣告公司與其他廣告公司所簽的合同可能是一期、二期、三期的合同,一期在當期已到期、且款項已全部到位,就應將全部一期款項按合同確認為收入,而不應以二期合同未到期為由將一期收入款項滯留在“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予結轉收入,少納所得稅及流轉稅。
4.若二期合同尚未執行或僅部分執行,即在實質性的物質利益沒有完全實現的情況下,已有二期的全額款項在當期收到,那么按稅法規定必須全額納稅。雖然這樣會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及現金流轉產生很大影響,但是我們也不能違背稅法的有關規定,建議納稅人向有關稅務部門提出延期納稅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