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廳發[2009]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 )、財政廳 (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財務部門:
為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選拔高級會計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研究決定, 2009年度繼續在全國范圍推行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共同負責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中的考試(以下簡稱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 )由國家統一組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負責確定考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和確定合格標準,對閱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財政部負責組織專家命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試題。
各地區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財政部門協商制定組織實施辦法。黨中央、國務院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 (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會計人員,按照屬地化原則報名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持有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各地區的評審工作仍按現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進行。中央單位的評審工作,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組織進行;沒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中央單位,可按規定委托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其他中央單位或所在地省級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
二、考試
(一)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2、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財政部門或中央單位批準的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
(二)考試實施
1、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時間為210分鐘,采取開卷筆答方式進行。主要考核應試者運用會計、財務、稅收等相關的理論知識、政策法規,分析、判斷、處理會計業務的能力和解決會計工作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
2、考點原則上設置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及高考定點學校。考試時間為2009年9月6日(星期日),考試時間為上午8:30-12:00。
3、參加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該證在全國范圍3年內有效。
4、各地區、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會計專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準范圍內,確定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并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
三、考試有關要求
(一)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運送與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二)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處理。
(三)中央單位所屬會計人員依據本部門規定破格條件報名的,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同意,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應為考生辦理報名手續。
(四)中央單位在確定本部門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時,如有需要,可與當地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聯系,取得本部門考試人員成績相關信息。
在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告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全國會計考辦聯系人:
財政部會計司:魏曉惠
聯系電話:010-68552544 (傳真 )、6855302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申月
聯系電話:010-84207366
附件:
2009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計劃及安排
時 間 工作內容 負責單位
步驟 工作進度
準
備
階
段 4月 下發2009年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5-6月 1.印發考試大綱
2.各地完成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 全國會計考辦
7月底前 各地報送試卷預訂單,做好考試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 省級考試機構
實
施
階
段 9月底前 1.組織考試
2.組織考試巡視工作
3.印發試題標準答案
4.考試結束20天內完成閱卷工作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檢查評卷質量
6.各地上報考試成績數據光盤 全國會計考辦
10月底前 1.研究確定國家合格標準
2.公布國家合格標準
3.核發成績合格證 全國會計考辦
總
結
階
段 11月底前 1.各地總結考試工作
2.召集各地全面總結考試情況 省級考試機構
全國會計考辦
12月底前 1.研究2010年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
2.部署下一步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00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