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于2007年上半年參與湖北省審計廳組織的全省鄉鎮債務審計工作,現就貧困山區鄉鎮債務的化解工作,談談自己初淺的認識,供大家參考。
一、 貧困山區鄉鎮債務的特點
經對某貧困山區鄉鎮債務審計分析,貧困山區鄉鎮債務的主要特點:一是債務比較規范。以賬內債務、直接債務為主體,分別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82%、93%;二是鄉鎮債務成增長趨勢。該縣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形成債務2 619萬元,2003年至2005年間形成870萬元,2006年新增債務487萬元;三是以縣級債務為主。截止2006年12月31日,鄉鎮財政向縣級財政借款1 299萬元,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33%;四是在保證鄉鎮機構正常運轉的基礎上,以興辦企業、發展農業為主。興辦企業和發展農業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41%,基金會兌付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11%。
二、貧困山區鄉鎮債務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發展不夠,鄉鎮財力有限,難以維持正常機構運轉。據審計和審計調查,截止2006年12月31日,該縣11個鄉鎮兩個鄉鎮外,其它9個鄉鎮為了保機構運轉都存在預算資金超調度現象,鄉鎮財政資金周轉、高度不靈,向縣財政有臨時借款達1 495萬元。同時,在舉債中用于保機構運轉和欠發工資的債務達908萬元,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23%;另外前幾年鄉鎮經費不足向信用社貸款,由于無力償還,到期后只好以轉貸的方式采取借新債還老債的現象。某鎮財政預算2006年在該鎮信用社借款還舊債2筆20萬元。
(二)前幾年各鄉鎮為了發展地方經濟,積極興辦企業和發展農業生產,增加了債務。據審計和審計調查,各鄉鎮在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總額中,用于興辦企業和發展農業生產的債務有1 625萬元,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41%,其中:用于茶葉生產的擔保債務285萬元,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7%,占用于興辦企業和農業發展的18%。
(三)政府兌付基金會債務形成債務。為維護穩定大局,鄉鎮政府為基金會兌付債務442萬元,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11%。
(四)欠發工資、小城鎮建設、道路堤防建設等又是鄉鎮債務形成的又一原因之一。據審計和審計分析,該縣各鄉鎮欠發工資、小城鎮建設、道路堤防建設等三項債務共計676萬元,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17%。
三、貧困山區鄉鎮債務化解化解的主要途徑
(一)根據本地特點調優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大力支持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全面推進農業生產標準化,加大對與地方財政收入聯系密切的農、林、畜牧、茶葉、礦山資源產業的扶持力度,努力促進農民增收、財政增稅。
(二)改革鄉鎮財政體制,試行“鄉財縣管”,規范鄉鎮財務收支行為,以達到節支減債的目的。針對當前鄉鎮財力比較薄弱實際,可選擇2-3個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規模小的鄉鎮,在鄉鎮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進行“鄉財縣管”的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化解鄉鎮債務的新途徑,杜絕產生新的鄉鎮債務。
(三)出臺相關政策,盡量核減鄉鎮債務,減輕鄉鎮還債壓力。鄉鎮的債務負擔中有一部分是上級政府和財政安排的各種專項資金,大都用于農業項目,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由于該縣屬于貧困山區,農村經濟基礎較差,缺乏抵御風險的能力,雖然這部分債務是通過財政所取得的,但農民還不了,不能都轉嫁到鄉鎮身上,上級財政和金融部門也應承擔一部分,給予一定的減免政策,以切實減輕鄉鎮財政的債務承擔,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村的穩定。同時,針對審計所反映的情況,建議貧困山區應迅速出臺“六不準”規定,即:不準舉債興建非生產性工程項目或采取由施工方墊資等手段上基建(改造)項目;不準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彌補財政財務收支缺口;不準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不準滯留、挪用村級組織的撥付資金;不準向村級組織借款;不準舉債發放干部職工工資、補助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
(四)縣級財政對鄉鎮債務化解給予分類扶持。結合各鄉鎮間財力差距比較大的實際,本著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縣級財政可將鄉鎮按其債務負擔程度進行分類,制訂出鄉鎮債務化解分類扶持辦法。如對于“基金會借款”、“鄉村公路硬化”、“財政周轉金”、“小城鎮建設”等形成的債務可由縣級政府視本級財力情況每年安排適當的資金專門用于償還。同時,縣級政府還可以在鄉鎮政府籌集還債資金的過程中建立獎勵機制,激勵鄉鎮籌資還債。
(五)適時開展鄉鎮債權審計,全面清理已有債權,分類處理不同債權。根據審計統計數據分析,該縣現有償債能力1 955萬元,其中:賬面直接反映的債權1 725萬元(據鄉鎮反映該縣大部分資金都是陳年老賬、呆滯資金),2006年財政財務收支滾存余額206萬元,可處置的資產24萬元,若按50%計算為有效債權,約為1 000萬元,占審計認定有效債務的25%。在清理債權時,要詳細地調查債權的構成、形成時間、形成原因,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依法催收。一是對單位借款或擔保借款,要通過司法程序,按照“有錢收錢,無錢拍賣資產”的原則清收;二是對個人借款或提供擔保的,采取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強制清繳。凡債權涉及到干部的個人借款、擔保借款或違反財經手續審批的借款,都必須由干部個人負責清償或催還,在未還清之前,應該停薪停職,直到全部收回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