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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探討

 [摘要]本文從實際出發,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界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分析審計風險的危害性和可控性,提出化解和控制風險的措施以及準確評價的原則,對經濟責任審計幾個主要問題進行了逐項探討。

  經濟責任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規和程序,對黨政領導機關或部門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檢查驗證并作出評價。它是黨和政府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治理貪污腐敗,促進廉政建設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審計監督與組織監督、紀律監督有機結合,形成對黨政領導干部新的監督機制的重要途徑。正確把握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合理界定領導的經濟責任、有效控制和規避審計風險,對于作出正確的審計評價和更加卓有成效地開展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很有必要的。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很多,但重點應把握以下五個方面:

  (一)內控制度的符合性測試。建立健全完整配套和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規范管理的前提,也是堵塞漏洞、杜絕浪費,提高效能的重要舉措。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也是對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性測試的過程。從基礎性工作入手,審核責任人任期內有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情況如何,并以此檢查驗證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可信度。找準問題,分析緣由,做出恰當的評價。

  (二)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目標。責任人任期內各項經濟考核指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之一。經濟責任審計在充分維護責任目標的基礎上,要圍繞責任目標量化、細化審計內容,同時對審計內容進行拓展和延伸。

  (三)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資產、負債、損益審計蘊含在對經濟責任目標的審計之中,是對各項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的審計,也是對責任人任期內貫徹執行財經紀律、廉政規定的檢查監督。審核、比較任期終與任期初資產負債的增減變化,是審核檢驗責任人任期內資產是否保值增值的依據,是對責任人任期內經營成果的確認。

  (四)責任期內的債權債務。主要包括責任人任期內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增減變化、結清情況、債權的變現能力和舉債償債能力、有問題賬款的成因及潛在損失等。責任人經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應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五)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情況。主要指責任期內領導干部本人是否有職務犯罪等腐敗行為,是否有縱容家人和身邊的其他工作人員腐敗行為等。

  針對上述內容審計時,應以測試內控制度為基礎,以審核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為主線,以核實資產、負債、損益為重點,結合查究違規違紀行為,相關審計內容交織穿插,相互印證,把握要點,突出重點,形成對責任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全方位審計監督。

  二、經濟責任的合理界定

  目前,對領導干部工作業績、經濟責任的鑒定,還缺乏一套較為系統的操作性強的評價準則,實踐中,我們主要從界定經濟責任入手。

  (一)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一把手對單位負全面責任,但并不意味著這個單位的所有責任都由其一人承擔。按照中辦、國辦的規定,領導者經濟責任需區分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直接責任是指經濟行為是由該領導者分工負責的,是在領導者直接策劃或授意下進行的,那么領導者對行為的結果應負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是指經濟行為由其他成員或下屬單位分工負責的,未經領導者審批而發生的問題,領導者與該行為無直接關系,但作為主管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二)前任責任和后任責任。每個單位的經濟行為都具有連續性,而審計行為是階段性的,一項經濟活動有時會涉及幾任領導,這就決定了必須分清前任和后任的責任,實際上就是責任期間的界定,這是責任界定中較難把握的。前任責任是指被審者的前任對其投入和過失延伸到本期才產生或造成的遺留問題應負的責任。后任責任是指被審者對任職期間經濟活動應承擔的責任。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較難分清責任期間的經常有應收帳款壞帳、投資項目損益管理等問題。我們認為對前任留下的呆帳、損失,后任有責任加以處理,認為新官不理舊帳的態度是不正確的。因為后任在任期內對前任經濟行為的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對于前任問題后任積極加以處理的,審計報告中應如實披露,并給予肯定;而對后任采取消極態度對前任問題不管不問的,應明確界定為任期責任并加以揭示。

  (三)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主觀責任是經濟責任人謀取私利、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官僚主義等主觀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客觀責任是指因不可抗拒的外來因素或有關法規的不完善,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等客觀原因,使經濟活動效果受到影響應承擔的責任。區分二種責任的關鍵在于決策是否遵循了規定程序,是否受到難以預料和不可人為控制因素的影響,不可排除主管部門和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等客觀原因,因為下級服從上級應在常理之中。這就更需要我們在審計中從實際出發,客觀地、歷史地分析主客觀原因,才能對領導者作出合理、公正的評價。

  (四)集體決策責任和個人決策責任。集體決策責任是指經濟決策由集體討論通過,則由集體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個人決策責任是指不通過集體討論或在集體決策中用不當手段私自決策,則由個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對于重大集體決策失誤的事項,我們必須堅持歷史性原則,持慎重態度分析問題,界定責任。

  三、審計風險及其控制

  所謂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由于審計人員本身的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不實,對被審責任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不恰當評價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風險的成因

  1、內部因素:①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不強。審計機構不能獨立于其他部門之外;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對象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關系,都會造成審計風險。②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這是審計質量的關鍵,如果業務素質不高,則容易做出錯誤的評價和結論。③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職業道德是每個審計人員應當恪守的行為規范,如果審計人員接受被審計對象的好處,則會喪失其客觀公正的立場,造成審計風險。④審計部門內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審計人員不能嚴于律己,必然會造成審計風險。⑤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職業關注,風險意識淡薄,也會產生審計風險。

  2、外部因素:①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不存在、不健全或沒能有效實施,管理行為處于無控制狀態。②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失真,審計人員又不能及時發現。③不良的審計環境對審計人員造成來自各個方面的壓力和誘惑,使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原則性、獨立性和責任心受到挑戰,從而加大審計風險。④其他外部原因。如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復雜性,被審計對象對待審計工作的態度等。

  (二)風險的特點

  1、客觀性。人對客觀存在事物本質的認識總是有限的,這種客觀存在的“固有性”與主觀認識的有限性,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一對永恒的矛盾,審計的風險就存在于這一對矛盾之中。

  2、非確定性。風險的客觀性反映的是矛盾的普遍性,而風險的非確定性則是反映矛盾的特殊性。風險不可回避,但風險發生在哪個環節,風險的性質、影響和危害等,又是在審計實施前難以完全準確預測的,因而使審計風險呈現非確定性。

  3、危害性。有風險必有危害。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一是影響領導用人決策,事關黨和政府形象;二是縱容違法犯罪。如果遺漏了重大案件線索,必然在干部隊伍中留下隱患;三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四是影響審計機關的信譽和形象。

  4、可控性。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雖然難以預測,但審計人員通過認識的不斷積累和總結,健全法律法規,嚴格審計程序,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審計風險,將其降到最低點的。尤其是可以規避事關大局的重大質量風險,這不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三)風險的控制與防范

  1、保證審計具有較強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客觀公正地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前提,它包括形式上的獨立性和實質上的獨立性。形式上的獨立性要求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對象有利害關系時實行回避制度。實質上的獨立性是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查、進行判斷與評價時保持獨立性,做到審查與判斷不受他人干擾。要加強審計獨立性,就要逐步理順我國的審計管理體制,克服現有體制存在的弊端,要在法規上限制黨政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干預。

  2、加強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要加快審計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盡快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一方面從法律上明確審計人員執法的權限,減少審計工作和審計判斷的隨意性。另一方面從法律上明確審計對象協助審查的義務,明確阻礙審計、違規造假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大執法力度,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

  3、建立審計質量全程控制系統。①實行審前公示制度。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紀委、組織、審計三家蓋章公布審計依據、內容、時間、舉報電話、接待時間和地點。同時對審計小組執行審計工作紀律情況予以監督。②實行審前自查制度。由被審對象按規定對相關問題實施審計前自查。③實行雙向承諾制度,防范和化解風險。④全面審計,突出重點。⑤實行審計復核制度。建立三級復核、審計質量考核和重大項目集體討論等內控制度,從各個環節化解審計風險。

  4、加強審計工作的規范管理。一是依法審計。包括依法明確審計范圍;恪守審計權限;依法取證、定性與評價;依法使用審計結果。二是突出重點。要緊緊圍繞委托書的要求以及群眾意見大、反映強烈的問題,重點抓住審計對象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三是嚴格程序。不能強調時間緊、任務重就簡化程序。四是控制質量。通過三級復核,一方面可以促進審計人員認真對待審計的每一個環節,另一方面可以通過逐層把關,多重控制,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同時,實行責任追究制,可從另一方面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

  5、善于轉化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當審計風險的產生涉及到審計以外的其他部門時,應注意區分責任,讓其他部門或個人承擔相應責任。如,要求被審單位會計就所提供的會計資料作出“承諾”,讓他們承擔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審計中發現違法違紀的蛛絲馬跡時,要及時請紀檢監察部門介入等等。總之,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應注意運用風險轉移的方法,學會自我保護。

  四、審計結果的正確評價

  (一)審計評價要把握原則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從實際出發,著眼于大環境,立足于小環境,既講原則性,又講靈活性,客觀公正地評價,在實際工作中應把握好以下四項原則:①分清責任,區別對待。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優秀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判斷能力。 ②換位思考,擺正位置。審計機關只是干部監督管理機制中一個經濟監督部門,在審計實施中,一定要充分尊重審計對象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意見,在評價用語上,切忌主觀武斷,用絕對化的專業術語去下結論,應采用“素描”方式。③緊扣主題,慎重處理。審計評價必須緊扣“任期經濟責任”這個主題,依據審計獲得和占有的取證材料作出評價,對于未經查證的事項,不宜作概括性、預測性評價。對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處理時,一定要嚴格履行合法的審計程序,慎重處理。④結論恰當,建議可行。在目前尚無現成評價標準的情況下,應以現行經濟法規、財經紀律執行到位情況為標準,從財務內控制度是否真實、合法、資產保值增值、廉潔自律等方面去評價。提出的建議要切實可行,不在于多,而在于有用。

  (二)審計評價要抓住重點

  經濟責任評價的重點是: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的評價;對財政狀況,主要是財政收入增長、財政支出增長和政府負債的評價;國有和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評價;對財政經濟政策執行情況尤其是農民負擔情況的評價;對重大經濟決策事項,主要是投資決策和效益情況的評價;對領導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的評價。

  用指標數字量化業績、反映政績的前提是指標合理,數字真實可靠。能夠反映經濟責任的綜合性指標較多,但審計評價的只能是通過審計或調查能夠確認的指標,因此,財政收支指標可以作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基本指標,縣對鄉鎮年度考核的指標和考核結果可以作為審計評價的參考。當地黨委政府有特殊要求,需要加以核實的,審計部門又能夠核實的,列為補充評價指標,如招商引資、小城鎮建設。審計部門無法核實,審計報告確需要引用的指標要注明數字出處。

  審計部門不可以自己制定評價標準,但可以選擇標準或與有關部門協商制訂標準。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規性按照有關法規和制度評價,個人廉政情況按有關黨紀、政紀進行評價,業績、政績能夠量化的按有關部門制定的量化標準進行評價。

  (三)審計評價要客觀謹慎

  一是評價要客觀。對問題要結合客觀條件進行分析,善于透過現象抓住本質,決不能單從表象論功過、斷是非。審計結論不能讓投機者占便宜,讓改革者吃虧。審計報告不用感情色彩濃的詞語,措辭要有分寸。二是評價要謹慎。審什么就評什么,要有針對性。三是評價要分清責權。對所發生的問題,要分析產生的主、客觀原因,讓有問題的人跑不了,沒問題的人冤不著。

  (四)審計評價要科學合理

  在評價范圍上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以規避審計風險:①對非審計內容不作評價;②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不作評價;③審計證據不足或不太清楚的事項不作評價;④對某些疑難審計事項要經過充分論證,確有把握后再作評價;⑤審計評價語言要標準、規范、少用或不用修飾性詞語。在評價方法上可采用對比方法。對評價內容進行分析對比,把實際數同計劃或預算比較,與同級或同行業的平均水平比較,與歷史水平比較等。通過對比的方法進行評價,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審計風險。(作者:江蘇省東海縣審計局 胡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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