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五號——審計證據》中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采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或稱審計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審計實務中審計程序運用的技巧、恰當性和有效性直接關系著審計證據質量的好壞.進而影響審計項
【題 名】對審計程序的幾點思考
【作 者】錢淑芬[1] 葉邦銀[2]
【機 構】[1]南京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2]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工商管理系
【刊 名】商場現代化.2005(12X).-333-334
【ISSN號】1006-3102
【C N 號】11-3518
【館藏號】95786A
【關鍵詞】審計程序 審計證據 獨立審計準則 注冊會計師 會計師協會 審計過程 審計方法 審計實務 審計項目 審計標準
【分類號】F239.47
【文 摘】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五號——審計證據》中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采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程序(或稱審計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審計實務中審計程序運用的技巧、恰當性和有效性直接關系著審計證據質量的好壞.進而影響審計項目的成敗。美國公證會計師協會頒布的《審計標準說明》中也指出“審計人員不是承保人或保證人.只要審查工作遵循了公認審計標準,他就完成的自己的職責”.強調也是應采用相關的、恰當的審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