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莉]
2002年,財政部頒布了固定資產和存貨兩項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按新的章程對固定資產和存貨進行確認、計量、提取減值準備和披露。頒布的存貨準則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正和整理:
1.關于存貨準則應規范的內容。①存貨準則是否應規范成本計算方面的內容。②特定的金融工具(如證券公司的自營證券、期貨公司的期貨合約)是否應作為企業的存貨核算。如果金融工具作為企業的存貨,是否應由存貨準則進行規范。③存貨準則是否應涉及和規范牲畜、農林產品和礦產品等特殊存貨的內容。④存貨準則是否應涉及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存貨,對于合并中取得的存貨如何計價。
2.關于存貨準則的幾個具體內容。①受托代銷商品是否應作為受托方的存貨。②存貨是否應包括商品軟件這種主要作為軟件(無形資產)載體的軟盤。③在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捐贈資產憑據的情況下,受贈存貨如何計價,其入賬價值如何確定。④期末存貨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時,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如何確定。按單個存貨項目、存貨類別還是按存貨總體來確定。
在已頒布的存貨準則中,對存貨披露的規定為:①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存貨的當期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及總額②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和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金;③存貨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④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存貨計提的標準,跌價準備率的確定;⑤確定存貨可變現凈值的依據;⑥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⑦用于債務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⑧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與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的差異;⑨當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成本,如主營業務成本等。
從已頒布的準則中可以看出,存貨披露這一部分和我國以前公布的存貨披露準則差別很大。但和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
喬伊·巴維希在研究世界各國的會計差異時,選擇了32個不同的會計慣例進行比較,這32個會計慣例較全面地反映了各國的會計差異情況。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和發出存貨的計價應采用實際成本計價法,而不能采用成本和市價孰低法。但為了貫徹穩健性原則,規定可以在期末提取存貨跌價準備。而在已頒布的會計準則中規定,存貨在會計期末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這一計價方式,有待商榷。
1.不符合“一致性”原則。①逐項比較時,有的存貨按成本計價,有的按市價計價。②即使使用總額比較法,企業可能在這一時期存貨按成本計價,在另一時期存貨按市價計價。③同企業之間,可能有的按成本計價,有的按市價計價。所有這些,都破壞了一致性原則,使企業本身前后期不一致,企業之間缺乏統一標準,失去可比性。
2.不符合配比原則。按照配比原則,當期銷售收入應當和當期銷售成本相配比,若事先沖銷存貨跌價負擔,勢必影響存貨毛利。
3.從長期的觀點看,此方法并不能真正體現穩健性原則。如本期的期末存貨是下期的期初存貨,被壓低的下期期初存貨,導致下期銷售利潤的虛增,其后果是上期損失轉為下期的收益,即上期穩健,下期不穩健。
美國著名會計學家利特爾頓認為:“會計的最大目標是幫助人們利用數據了解企業”,“為了幫助管理當局和其他人了解企業這一首要目標,會計必須對數字如實分類,正確濃縮和充分報告。”陳國輝在《會計理論研究》中提出,對財務信息的披露應遵守以下原則:“適當性,公正性,充分性,重要性,實質重于形式,效用大于成本。”已頒布的存貨準則在存貨披露這一方面,基本符合上面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