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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準則的六大變化及國際比較

 【摘要】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同原準則相比有六大變化,同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基本趨同,但更加簡單易懂。在執行中將會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一定影響,應加以格外關注。
  
  一、新舊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一)核算內容的差異
  原準則第二條規定,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建造合同,應在完成時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額一般比較大,且需較長的時間來完成工程,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與完工日期通常分屬于不同的會計年度,因此,新準則取消了這一條規定。
  
  (二)合同分立的差異
  新準則第六條還規定了另一種合同分立的條件,即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2.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而原準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三)合同收入計量的差異
  原準則第八條規定,合同收入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這里所說的工程價款是指建造合同的總金額或總造價。新準則取消了這條規定,這是因為原準則沒有考慮用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款來計量合同收入與公允價值差異大的問題。
  
  (四)合同成本的差異
  原準則第十三條和十四條對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構成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新準則第十三條和十四條,只是對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更加簡潔、易懂。原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成本不包括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也就是說利息不能計入合同成本。新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本規定意味著對于可以資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計入合同成本,這就和《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規定的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相呼應,從而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五)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確認的差異
  新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和費用。原準則沒有這方面規定。
  
  (六)披露差異
  原準則規定,企業應披露下列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事項:1.在建合同工程累計已發生的成本和累計已確認的毛利(或虧損);2.在建合同工程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3.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金額;4.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5.合同總金額;6.當期已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7.應收賬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進度款。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1.各項合同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2.各項合同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或虧損);3.各項合同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4.當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即新準則取消了對“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金額”和“應收賬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進度款”兩項信息的披露。
  
  二、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從總體上看,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已經實現趨同,核算的程序、方法都沒有大的差異。但我國會計準則取消了一些國際會計準則中對關鍵詞概念的描述,使語言更加簡單、易懂。經過對兩個準則的對比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幾處差異:
  (一)兩個準則對合同成本的內容及處理均有明確規定,內容大體相同,但我國會計準則更詳細地列舉了合同成本的具體核算內容,更具可操作性。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12條規定:“合同收入應按已收或應收價款的公允價值予以計量”。而我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三)《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18條規定:如果承包商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中選用的處理方法,則一般可以直接歸屬于合同業務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費用還包括借款費用,也就是說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但我國會計準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四)《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21條規定:合同成本包括可歸屬于某項合同的從獲得某項合同開始直至合同完成為止期間的成本。但是,為了獲得合同所發生的與合同直接有關的費用,如果它們能夠單獨認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計量,同時很有可能獲得這個合同,則應將這些費用作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當為獲得合同所發生的費用已在它們發生的期間確認為費用時,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間獲得,它們就不應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而我國會計準則規定,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五)《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28條規定:“如果對已經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收益表中確認的金額的可收回性有懷疑時,則不可收回的金額或補償的可能性已不復存在的金額,應確認為費用,而不是作為合同收入額的調整”。但我國會計準則對相關內容沒有明確。
  (六)《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第29條規定:“通常,企業也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和報告制度。隨著合同的進展,企業應審議,必要時還要修訂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預計數”。第38條規定:“對合同收入或合同成本的估計變更的影響,或合同結果的估計變更的影響,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但我國會計準則對相關內容沒有明確。
  (七)關于披露,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1.各項合同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2.各項合同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或虧損)。3.各項合同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4.當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的企業應揭示內容除了以上各項之外,還包括確定本期所確認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為負債反映的應向客戶支付的合同工程的總金額。
  
  三、執行新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影響分析
  
  (一)新準則規定,對于可以資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計入合同成本,不計入財務費用,這將使當期利潤增加,存貨資產增加。
  (二)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和所得稅稅法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當工程預計總成本超過預計總收入時,《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要求當期確認費用,以及計提建造合同減值準備,但在所得稅稅法中,這些都是不允許的,這樣在納稅時就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圖表、注解、公式等內容請以PDF格式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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