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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會計準則交叉內容的分工探析

作者:[孔騰蛟]

按財政部會計準則改革的規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兩個層次,具體會計準則按經濟業務事項內容來分,將包括三十多個。由于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在聯系,這些準則在業務內容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


對于交叉內容,各具體準則必然要作出分工,即確定某一交叉內容在某一準則中作出規范,而另一相關準則中不作出規定,否則會造成不必要的重復。如無形資產的租賃業務就在《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其他類似)和《租賃準則》間存在交叉。另外,作為無形資產租賃的出租人還有一個租賃收入的核算問題,這樣,無形資產租賃收入業務規定就在《無形資產準則》、《租賃準則》、《收入準則》三個間存在交叉。


一、現行準則對交叉內容的分工規定


現行準則對交叉內容的分工規定主要有三種:一是在準則引言中以準則適用業務范圍的形式從反面規定;二是在準則正文中從反面作出規定;三是在準則指南中作出規定。


(一)屬于第一種情況的有:


1.《投資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不涉及:①外幣投資的折算;②證券經營業務;③合并會計報表;④企業合并。”


2.《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不涉及中止營業。”


3.《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不涉及企業合并中的非貨幣性交易。”


4.《租賃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不涉及:①開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氣、林木、金屬及其他礦產等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②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協議;③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使用協議。”


5.《收入準則》第三條規定:“本準則不涉及下列各項形成的收入:①建造合同;②非貨幣性交易;③租賃;④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⑤期貨;⑥投資;⑦債務重組。”


6.《無形資產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不涉及企業合并中產生的商譽。”


7.《或有事項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不涉及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所得稅、保險合同、終止營業、租賃、企業重組、環境污染整治等項目引起的并由其他會計準則規范的或有事項。”


8.《借款費用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不涉及:①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②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


(二)屬于第二種情況的有:


1.《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準則》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的交叉。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年度的會計差錯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按《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的規定處理。”


2.《收入準則》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的交叉。


《收入準則》第七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退回的,應按《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的規定處理。”


3.《無形資產準則》與《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交叉。


《無形資產準則》第九條規定:“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規定確定。”


4.《無形資產準則》與《債務重組準則》的交叉。


《無形資產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確定。”


5.《投資準則》與《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交叉。


《投資準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規定確定。”


6.《投資準則》與《債務重組準則》的交叉。


《投資準則》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以債務重組而取得的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確定。”


(三)屬于第三種情況的主要是:


1.《收入準則》與《債務重組準則》的交叉。


《債務重組準則指南》中規定:“債務人轉讓非現金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但同時又與債權人簽訂了資產回購協議的,應按《收入準則》的售后回購處理。”


2.《投資準則》與《債務重組準則》的交叉。


《投資準則指南》中規定:“在債務重組情況下,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其會計處理按照《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執行,但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后的會計處理,應按本準則有關短期股權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執行。”


二、處理準則交叉內容分工的原則


1.應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同一業務內容的有關會計核算,不能既在一個準則中作出了規定,又在另一個具體準則中重新作出規定,這樣才能保證整個會計準則體系的完整性,如《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均介紹了完工百分比法,這就是不必要的重復。


2.要保證各個具體會計準則的完整性。既要保證整個會計準則體系的完整性,又要保證各個具體會計準則的完整性,不能使各個具體準則的內容殘缺不全。因此,對不在某個具體會計準則規范但又與其有密切關系的內容,應明確指出其在哪個具體會計準則規范。


3.要保證會計業務規范的完整性。某個交叉內容不能既沒有在一個具體準則中規范,又沒有在另一個相聯系的具體準則中規范,保證所有的業務在具體會計準則中都得到規范,不能有遺漏。


4.確定交叉內容的最佳表述載體,即交叉內容應在哪個具體準則中規范。一般而言,交叉內容應選擇在先發布的具體準則中規范。另外,應據交叉內容與各具體準則關系的密切程度,在與準則交叉內容關系最密切的具體準則中規范。


總而言之,處理好各個具體會計準則間交叉內容的分工,要有全局觀念,既要保證各個具體會計準則的完整性,又盡量避免各個具體會計準則間不必要的重復。


三、現行具體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及修訂


1.在《收入準則》、《建造合同準則》中都詳細介紹了完工百分比法,造成了重復。將來在修訂《收入準則》時,可考慮將完工百分比法刪除。完工百分比法與《建造合同準則》關系較密切,應在《建造合同準則》中具體規范。


2.現行準則對交叉內容的分工規定中第一種情況,只說明了哪些內容不在本準則中規范,而沒有說明這些內容的會計核算應在哪個具體準則中作出規范。在將來修訂準則時,均應明確指出這些內容應在何具體準則中規范,在發布新具體準則時,也要注意這一點。如在無形資產定義中包括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即企業合并時產生的商譽,但對商譽的會計核算規范不包括在《無形資產準則》中,而在以后制定的《企業合并準則》中,這點應在《無形資產準則》中講明。
而現行準則對交叉內容的分工規定中第二、三種情況,較好地處理了這個問題,不但明確了各項具體業務不應在某個具體準則中規范,而且明確了應在哪個具體準則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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