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B:公司參與一種理財活動,收益率高于銀行,提前兩周通知理財公司便可收回投資資金,會計如何核算?
唐老師:因為此類款項本質上不是往來款項而具有投資性質,所以有些企業將具有企業拆借資金性質的業務記為“其他應收款”核算,不是很規范。一般而言,除了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外,企業與個人之間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僅僅是結算往來的款項,即不收取利息或者雖然收取利息但持有該收款權利而不是以賺取利息為目的的,作為應收應付款項核算;而借出款項一方是以賺取利息為目的,具有投資性質,故應該將其作為長短期投資核算,相應的借入方借入的具有明確籌資性質的借款(區別于延遲付款的結算往來),應該作為長短期借款核算。
因此,如果問題所述是合規的企業之間借款,以及合法的理財產品,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可作為短期投資核算;如果預期回收期限超過1年,也可以作為長期投資核算。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如果這種理財活動是通常所說的借款性質,通常作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金融資產來核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如果這種理財活動是取得了可供出售或者自由轉讓的理財產品,那么應歸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類,即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如果所投資的理財產品雖然承諾可以隨時變現,但實際約定有確定的期限且按企業預期會持有至到期,則可以歸為準備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至于所使用的會計科目,企業可以按《企業會計準則—— —應用指南》規定的科目或者按其性質自行設置更恰當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