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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搞好稅務檢查的調查取證工作

陳秋華 金小平 汪詩明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權限和程序,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稅人義務進行審查、審核的具體行政執法活動。其中調查取證是稅務檢查實施執法行為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對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稅務檢查職權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調查取證需掌握的基本內容

(-)稅務檢查工作中調查取證的特點

調查取證概括地講就是稅務機關的檢查人員在稅務檢查中依照法定程序獲取、收集、保存的,以此證明涉稅違法事實是否存在,責任的輕重以及與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的行政活動。在稅務檢查過程中,調查取證始終貫穿著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認定等一系活動,因此它具有以下特點:

1.調取收集的證據是客觀存在的。涉稅違法案件的違法行為必然會以某種形態客觀存在,記載著某一具體事實及案情的各種消息,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因此這些作為證據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以檢查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2.調取收集的證據與案件存在必然聯系。在稅務檢查中所獲得的證據事實必須與被調查事實

有客觀聯系,即事實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證據事實能夠據以證明違法事實情況。但有些事實雖然與案件事實有某種客觀聯系,因其無法證明違法行為真實情況的不能當作證據使用。

3.調取收集的證據應符合法定程序。在稅務檢查中所取得的各類證據從形式及來源上應符合法律規定并具有法律事實的性質,即檢查人員必須依照合法程序和方法收集、取得;必須具備合法形式;必須經合法程序。

(二)稅務檢查工作中調查取證的作用

調查取證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的必經程序,在稅務行政執法中起著重要作用。

1.從實體上看,確定某一涉稅違法事實的結論均要以經查證屬實的證據為基礎。我國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就要求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依法對某一涉稅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必須要通過調查取證,以此證明涉稅違法事

實的存在,只有徹底查清涉稅違法案件事實,才能正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因此,調查取證工作對稅務機關作出正確稅務處理決定是實體上的首要條件。

2.從程序上看,調查取證是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的前置性程序。稅務檢查的調查取證工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度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明確規定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不履行就是失職。因此,在稅務檢查過程中首先要調查取證,確認違法事實存在后再作出處理決定,所以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必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這也是依法行政對稅務機關提出的基本要求。

3.從內容上看,調查取證必須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案件違法事實。這是由證據的本質所決定的,它是忠于事實真相客觀存在的。在稅務檢查中若沒有證據證明某一違法事實的存在,或者證據不充分、不完整,那么就無法確認納稅主體的法律責任,因此,稅務檢查的調查取證工作是進行稅務處理決定程序的重要環節,也是稅務機關有效實施稅務檢查的重要內容。

(三)稅務檢查工作中調查取證的主要方法

1.物證。對物證應采取勘驗、檢查的方法收集,一般應提取原物,并制作相應的筆錄記錄,還要向被檢查對象出示證物提取清單。

2.書證。對書證要提取原件,而且提取的原件必須完整,如不能提取原件的,可以復制、復印,但必須記載原件的出處。

3.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對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應采用筆錄的形式收集,必須經當事人核對簽字并允許其更正補充。

4.檢查筆錄。檢查筆錄包括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甚驗筆錄。對檢查筆錄的內容要客觀、全面準確、清晰,完整地記錄查處涉稅案件的全部過程。

(四)稅務檢查工作中審查判所證據的要來

1.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通過審查所獲得證據材料是否真實可靠,是否具有充分的證明作用,以判斷和保證涉稅案件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為徹底查清稅收涉稅違法行為的事實奠定基礎。

2.審查判斷證據的準確性。通過審查證據的材料是否全面、準確地反映與涉稅案件待查事實,以保證涉稅案件證據的充分性和準確性,從而全面查處納稅主體的稅收違法行為。

3.審查判斷證據的合法性。通過審查證據的獲得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從而判定是否取得有效證據,確定涉稅案件證據的證明效力,為稅務機關正確作出涉稅違法處理決定提供事實依據。

二、目前在調查取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調查取證工作存在的問題

1.調查取證的程序及方式不規范。檢查人員在調查取證中,不注意獲取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檢查人員發現納稅人賬簿、記賬憑證有問題時,因某些原因不能提取原件時,只是復印了賬簿、記賬憑證,未在該復印件上載明“與原件相同”及讓納稅人簽字等情形;還有對納稅人的陳述及所承認的事實,檢查人員未用書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經陳述人核閱簽字,一旦納稅人不承認某些事實時將無從查證,直接影響了查處案件的進度和質量。

2.保存證據的意識不強。在實際工作中檢查人員缺乏保存有效證據的意識,表現為在處理涉稅違法案件中,對一些納稅人接受了稅務處理決定,也按規定要求足額補繳了稅款、滯納金、罰款后,就將該案的一些證據遺棄,沒有很好的與案件其他材料一起入卷保存,一旦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做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稅務機關,將會在行政復議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中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

3.調查取證的內容不完整。檢查人員在調查取證中對應收集的書證、物證等證據不完整,如納稅人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問題,應將其有問題的發票各聯全部收集,這樣才是一份完整有效的證據。另外,有些調查記錄、詢問筆錄過于簡單,不能全面反映涉稅違法案件的基本情況。

4.調查取證的針對性不強。在調查取證中,稅務檢查人員僅限于使用詢問筆錄這一單一的證據類型,對證明力度較強的原始證據材料的收集、運用缺乏認識,對于其他種類的證據如視聽資料、現場勘驗等證據,尚不會或不能掌握和運用,這樣使得涉稅違法行為從證據角度看顯得較為薄弱。

(二)加強和完善稅務檢查調查取證工作的建議

1.加強對調查取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高稅務檢會的調查取證工作質量。

一是加強調查取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樹立正確的認識,才能全力以赴地開展工作。因而只有充分認識調查取證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到調查取證對于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的作用,深入研究調查取證的內存規律,使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善于獲取和運用證據,這是做好稅務檢查工作的重要基礎。

二是善于收集、保存有效證據。稅務檢查人員在調查取證明,發現納稅有人有涉稅違法事實證據材料,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及形式進行收集,以確保證據來源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另外,對收集取得的有效證據要進行必要的整理登記,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保證有效證據的安全與完整。

三是加強對有效證據的判斷能力。有效證據是判定和確認涉稅違法事實的重要依據和手段,也是正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的要素。在實際工作中審查判斷所獲得的證據材料是否有效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調查取證工作中,面對大量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認真分析研究,以科學嚴謹的工作態度與符合邏輯的審查方式,準確判定涉稅違法事實的證據,不斷增強審查判斷證據的能力,使檢查人員在查處涉稅違法案件中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

2.制定稅務檢查的調查取證工作程序及規則,研究并確定調查取證的工作方法。

一是確立調查取證在稅務檢查工作中的地位,稅務檢查在行政執法中是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而調查取證只是稅務檢查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任何一個稅務處理決定均包括兩方面即法律依據及事實根據,作為后者則需要稅務機關經過深入調查,收集相關資料來實現,所以說調查取證在稅務檢查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與調查取證往往同時存在,因此,充分認識調查取證在稅務檢查中的重要地位,才能真正推動稅務檢查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是盡快制定有關調查取證的工作制度,調查取證工作是保證稅務檢查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有利于稅收違法事實的準確查實和認定,因此,應盡快制定有關收集、整理、保存、審查、判斷證據工作程序和要求的規范性制度,明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調查取證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使之規范化,程序化,充分發揮調查取證在稅務檢查中的作用。

三是積極探索有關調查取證的技巧和方法,在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有效開展稅務檢查的同時,稅務檢查人員應該認真研究調查取證的方法和技巧,摸索和總結出一套科學、行之有效的調查取證工作方法和技巧,推動稅務檢查工作的深入進行,提高辦案質量。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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