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我國國有企業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以來,在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和保障所有者權益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筆者就如何更好地完善財務總監委派制提出了個人意見,與大家探討。
一、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含義
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是會計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是指在國有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出并授權獨立于被監督單位的、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及其所屬大中型國有企業整體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專業、專職的財務監督,以保護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企業總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實現的監督制度,是資產所有者的經濟監督行為。
二、國有企業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一)使所有者快捷地獲取內部人信息
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由于在制度設計上保證了財務總監能夠進入企業決策部門,參與制定企業財務計劃,監控企業的財務活動,從而為所有者及時獲取企業內部信息創造了便利條件。
(二)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在財務總監委派制下,企業一切重大財務開支、資金調撥都必須有財務總監的認可,財務總監對有關原始單據的審核,猶如在經營者與會計人員之間立起一道堅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有效地降低所有者的監督成本
在財務總監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財務總監能將內部人的敗德行為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便于委托方采取相應對策,如解除經營者職務、凍結企業資產等,從而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
(四)進一步完善現行公司治理結構
財務總監作為產權代表派駐企業,賦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權的使命,實際上就是承擔監事會的有關監督職責,解決了國企所有者監督缺位的問題,這無疑是對現行公司治理結構的進一步完善。
三、我國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總監委派制導致新的委托代理問題的產生
委派財務總監的做法產生了新的委托代理關系,即財務總監與委派者之間的代理關系,從而導致財務總監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財務總監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標,而這一效用目標與委派者的效用目標不可能完全一致,財務總監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行使監督權和決策權。
(二)財務總監的責權不夠明確具體
依照目前有關的文件規定,財務總監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在實際操作中,雖然財務總監一般都能享受相應的待遇,但其職責與權力不明確、不具體,其權責在實際運行中也常常出現偏差。如有的提出財務總監要對企業總經理行使經濟監督權,有權采取措施制止企業總經理濫用職權和決策失誤行為,但是只派一名財務總監到企業,根本不可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其工作更難以落到實處。
(三)財務總監的業績難以衡量與考核
用企業的經濟指標衡量財務總監工作業績,會加大財務總監與經營者共同造假的可能性。在實踐中,財務總監的業績衡量和考核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財務總監素質不高
委派財務總監作為企業高層次的財務監督及管理人員,必然要求其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思想素質。對企業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體、年齡方面做出要求外,還按照企業分類對學歷、職稱、專業工作經歷及實績作了具體明確規定。但有些企業集團對委派財務總監素質要求偏低,影響了委派財務總監作用的發揮。
(五)財務總監委派制法規欠缺
迄今為止,國家還沒有出臺一份類似《總會計師條例》一樣的具有普遍指導性的關于財務總監地位、職權、任職資格的法規條例,因而使得各企業對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的認識和操作上差別很大,無法可依。
四、完善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措施
(一)明確財務總監的職權,防止政企不分
財務總監的職能應與企業的經營分離,不能阻礙企業經營者自主權的正常實施。財務總監的職權主要包括:及時發現和制止、糾正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活動,必要時可向委派機構報告;督促、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監督制度;審核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參與審定企業重大經營計劃、預算、方案并監督其執行情況;定期向委派機構報告企業的國有資產運作和財務狀況等。
(二)做好財務總監的選派工作
被派出財務總監能否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是否具備必要的政策、法律、財務、管理知識與戰略財務管理、溝通協調、信息技術能力等,直接關系到財務總監在參與企業管理過程中能否有效發揮監督作用。這就要求選派的財務總監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在具體選派時,應依照 “德才兼備、擇優委派”的原則,采用內部選拔和社會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加強對財務總監的相關考核
為保證財務總監委派制目標的實現,須加強財務總監的后期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訓制度,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財務總監除了應具有堅持原則、奉公守法、客觀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嚴以律己等基本素質外,還應具有熟練的財會技能、豐富的法規知識和較強的組織能力;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對委派的財務總監進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質會計隊伍的有效措施,建立業務考核檔案,作為其被任用、晉升的依據之一;三是建立獎懲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規范財務總監工作行為,使其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四是建立委派財務總監的定期輪換制度、報告制度、述職制度、離任審計制度和監督制度等,并制定內部管理辦法,以保證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順利實施。
(四)加強對財務總監的再監督
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作用,注冊會計師作為獨立公允的公共審計人員,能夠實施有效的審計監督,無疑對財務報告這一特殊產品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有效的外在約束,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對財務總監的工作結果進行了檢驗,有助于促進財務總監切實地履行好職責。
(五)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現階段我國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屬于獨資形式,并不存在董事會;就是經過公司制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也有不少都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尚未形成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的制衡機制,董事會沒有實際能力擔負起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當國有企業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后,應由現在的政府機構委派過渡到企業董事會委派。
(六)加強財務總監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財務總監的報酬宜采用固定工資加獎金的結構,不宜采用股票贈予及股票期權等形式。在法律法規中應明確規定,財務總監不得收受受派企業的任何經濟利益以免承擔失職的相應法律責任。此外,建立財務總監市場,也可提高財務總監聲譽,并有助于降低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