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本文結合實際,介紹了幾種降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負的納稅籌劃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包括平時按月發放的工資、數月獎金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筆者就其中的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問題談一些看法。
按照稅法規定,個人所得中,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最低稅率為5%、最高稅率為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當你取得的收入達到某一檔次時,就要支付與該檔次稅率相適應的稅額,工資越高,要納的稅也就越多。因此,要降低稅負,可以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
一、通過實行雙薪制降低稅負
根據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指按國家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1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該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必要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是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600元的,應該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16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職工每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的應納所得稅額具體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月工資薪金收入-1600)×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張三每月工薪收入5200元,扣除1600元后為3600元,應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為第三級,相對應的稅率是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具體算式為:
(5200-1600)×15%-125=415元
張三在此收入水平下,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4980(415×12)元。但如果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對職工實行“雙薪制”,情況就會有所變化。
例2:張三每月工薪收入4800元,年終時另外取得一個月的工資4800元作為“雙薪”,全年收入水平不變。他的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每月應納稅額=(4800-1600)×15%-125=355元
“雙薪”應納稅額=4800×15%-125=595元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355×12+595)=4855元
可見,例2雖然全年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與例1一樣,企業沒有增加工資支出,但實行雙薪制,比不實行雙薪制為職工節約了125元的稅款。“企業可以通過實行雙薪制,為職工節約稅款”,我們是否可以得出這一結論呢?讓我們再看一個例子。
例3:張三每月工薪收入3600元。
企業不實行雙薪制時:
每月應納稅額=(3600-1600)×10%-25=175元
全年應納稅額=175×12=2100元
企業實行雙薪制時:(雙薪為3415.58=3600×12÷13)
每月應納稅額=(3323.08-1600)×10%-25=147.31元
“雙薪”應納稅額=3323.08×15%-125=373.46元
全年應納稅額=(147.31×12+373.46)=2141.18元
即實行雙薪制反而會使職工多繳41.18元的個人所得稅。那么每月的工資薪金多少時,實行雙薪制才能節約稅款呢?通過演算發現,3675元是一個轉折點(演算過程略),在每月的工資薪金為3675元時,無論是否實行雙薪制,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都是一樣的。當每月的工資薪金少于3675元時,實行雙薪制就不能起到節約稅款的作用,反而會使職工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結論一:當職工每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675元時,企業實行雙薪制,可以為職工節約稅款。
二、通過合理安排月工資、薪金及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節約稅款
所謂年終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發放的一次性資金。當然也包括我們俗稱的年終加薪以及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
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的確認方法是,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具體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發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各項工資性收入小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先減去“雇員當月工資收入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以其余額除以全年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用一次性獎金收入減去“差額數”后的余額與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二是如果發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各項工資性收入大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則全年一次性獎金直接除以全年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用一次性獎金收入與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一)合理安排月工資、薪金的發放
每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是職工的主要收入,那么,月工資薪金的發放方式是否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呢?我們來看一道例題。
例4:方式一:張三月工資收入7800元,全年收入93600元。則張三每月應納稅額=(7800-1600)×20%-375=865元
全年應納稅額=865×12=10380元
方式二:張三月工資收入68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12000元,全年收入不變。則張三每月應納稅額=(6800-1600)×20%
-375=665元
年終獎應納稅額=12000×10%-25=1175元(稅率按12000/12=1000確定)
全年應納稅額=665×12+1175=9155元
由例4可見,雖然張三全年總收入不變,但方式二比方式一節約稅款1225元。稅款降低的關鍵在于,將部分月工資集中在年底發放,使這一部分收入(12000元)適用的稅率由20%降低為10%。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結論二:將月工資分離出一部分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可以節約稅款。
那稅負是否還可以進一步降低,到底分離出多少工資才是最優選擇呢?下面的例子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例5:張三每月工資收入58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24000元,全年入仍為93600元。則張三每月應納稅額
=(5800-1600)×15%-125=505元
年終獎應納稅額=24000×10%-25=2375元(稅率按24000/12=2000確定)
全年應納稅額=505×12+2375=8435元
這樣安排月工資和年終獎,又使稅負降低了720元。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呢?這是因為充分利用了年終獎10%的低稅率,將例4方式二中的月工資,又分離出1000元(全年共12000元)作為年終獎,使這12000元的適用稅率由15%降低到10%。所以,要想使稅負降到最低,就要最大限度利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低稅率,這就要求年終獎金滿足:年終一次性獎金/12≤2000(臨界值)。如果年終獎超過臨界值,反而會增加稅負,如例5中年終獎為25200元時,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為9535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結論三:如果月工資的適用稅率高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應充分利用低稅率,使年終一次性獎金與12的商數盡量接近該檔稅率的臨界值,當商數與臨界值相等時,稅負最低。
(二)合理安排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
上面的結論是建立在假設原先沒有年終獎的基礎上的。其實,大多數單位都會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資金。對年終獎進行合理籌劃,同樣能起到有效降低稅負的作用。
例6:方式一: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
張三每月工資收入49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全年收入為94800元。
每月應納稅額=(4900-1600)×15%-125=370元
年終獎應納稅額=36000×15%-125=5275元(稅率按36000/12=3000確定)
全年應納稅額=370×12+5275=9715元
方式二:張三月工資為4900元,每月獎金15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18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
每月應納稅額=(4900+1500-1600)×15%-125=595元
年終獎應納稅額=18000×10%-25=1775元(稅率按18000/12=1500確定)
全年應納稅額=595×12+1775=8915元
例6中,方式二比方式一少繳稅800元,這是因為將部分獎金于每月發放,可以減少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金額,從而使年終獎的適用稅率降低一個級次,由15%降低至10%,而每月收入并沒有因為增加了這部分獎金而適用更高稅率。
為了進一步說明問題,再次改變年終獎的發放方式。
方式三:張三每月工資為4900元,每月獎金10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24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
每月應納稅額=(4900+1000-1600)×15%-125=520元
年終獎應納稅額=24000×10%-25=2375元(稅率按24000/12=2000確定)
全年應納稅額=520×12+2375=8615元
通過進一步改變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又使稅負降低了300元。像例5一樣,這種節稅效果同樣是因為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年終獎10%的低稅率,因此也就進一步驗證了結論三。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通過合理安排工資、薪金的發放時間和金額,減輕稅負。同時,由于稅法不是一成不變的,有些方法在一定時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時期可能就屬于違法行為。因此,我們應該經常注意稅法的變化,依法納稅,合理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