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結合家族企業情況,通過對股權結構與控股股東的相關理論的回顧,分析了控股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指出了基于控股股東利益的中國家族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相關特點。
家族企業是一種古老而又常新的企業形式,家族企業是企業的所有權或所有權的控制權歸屬一個或數個家庭或家族所有,而且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員擔任高層管理或董事職務的企業組織。作為家族企業,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家族的一員或數人掌握企業的所有權或所有權的控制權;二是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員擔任企業的高層管理者或董事;三是采用現代的組織形式,或獨資或合伙或公司,作坊式或個體勞動等形式則不在此列。當今世界上許多成功的跨國企業如強生、福特、沃爾瑪、寶潔、摩托羅拉、惠普、迪斯尼等就是從家族企業發展而來的。家族企業并非必然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規范”,并且家族企業在現發表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也非常普遍。即使在美國,家族企業也是經濟主導力量:75%以上的企業屬于家族企業;家族企業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0%;在《財富》500強企業中有超過1/3的企業可以被看作是家族企業。據統計,東亞各國及地區最大的15個家族控股公司的市價總值,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比分別為:香港(84.2%)、馬來西亞(76.2%)、新加坡(48.3%)、菲律賓(46.7%)、泰國(39.3%)、印尼(21.5%)、臺灣(17%)、韓國(12.9%)、日本(2.1%)。
雖然目前中國家族上市公司占總市值的比重尚小,但數量卻在逐年增多。例如,2001年1月18日,潘廣通父子控股21.48%的浙江天通股份上市,成為第一家直接上市的家族企業;同年3月19日,馬興田家族控股66.38%的康美藥業上市;5月18日,王文京個人間接控股55.2%的北京用友軟件上市;6月8日,朱保國家族控股74.18%的深圳太太藥業上市等等。
家族上市公司與中國目前大多數的上市公司一樣,其股權結構上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我國國有企業在股份制改造時,通常采用剝離非核心資產、以原國有獨資企業作為惟一發起人組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IPO(首次公開募股)的辦法,國家在大多數上市公司中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在我國上市公司中,54%的股權屬于國家和國有法人所有。
股權的集中度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及公司的理財行為有著密切的聯系。股權過度分散或者過度集中都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一方面,如果股權過度分散,股東對公司的經營參與不夠,往往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另一方面,如果股權過度集中,一股獨大,往往會出現控股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以往的文獻對國有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的侵害作了廣泛的研究,如占用上市公司資產、關聯交易、互相擔保等等,但對家族控股股東的研究還略顯不足。這種不足主要源于兩個因素:一是家族企業的數量較少,占總市值的比重比較小,樣本量極度缺乏;二是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上市時間較短,缺乏合適的案例。
公司治理是建立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兩權分離基礎上的,企業內部人(所有者、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經理人員、員工)與企業外部人(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一種責、權、利的安排機制。作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參與者,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必然會對公司治理產生重要影響。
學者們就控股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影響目前還沒有達成一致認識。贊成控股股東控制的學者從實證和理論的角度論證控股股東控制型公司治理的效率, 迄今為止其研究表明:作為一種有效的公司組織形式, 控股股東所有權具有生命力;不贊成控股股東控制型公司治理的學者也從各個方面闡述控股股東控制型公司治理的缺陷。
由于控股股東股權的高度集中和中小股東股權的高度分散,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由控股股東掌握或由內部人控制,使控股股東不僅可以影響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通過選舉“自己人”為董事來影響董事會的運作,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掌中之物。因此可以看出,中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主要取決于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而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又締造了控股股東操控公司治理的怪圈。如圖所示:
在控股股東利益導向下,特別是在中國資本市場不健全、體制不完備、監管手段落后的情況下,控股股東利益成為上市公司利益的基本取向。控股股東通過影響公司治理,進而影響公司的經營及財務政策,從而形成客觀上有利于控股股東利益的政策安排。國內已有的研究文獻討論了許多有關國有控股股東的問題,當家族或家族成員成為公司控股股東后,便出現了家族控股股東的問題。
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上家族企業數量逐年增加,在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家族或者家族成員掌握大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其公司治理也具有明顯的控股股東利益導向,也會呈現出上圖的治理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