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會計處理上,公益性捐贈支出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管理
界定公益性捐贈支出的關鍵是明確國家機關和公益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是按照政府組織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比較明確。實施條例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界定的條件和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規定
按原稅收規定,內資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對教育事業、老年服務機構、青少年活動場所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紅十字會等基金會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贈按照應納稅所得額3%在稅前扣除;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稅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3.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的基數
過去,無論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計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都是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將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的基數由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計算,方便納稅人的申報。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應納稅所得額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額時,由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需要進行倒算,非常麻煩,容易出錯,也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管理。
實施條例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例如,2008年,企業向符合稅法優惠條件,經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ABC基金會捐贈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合計100萬元,2008年,該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利潤總額(利潤表中利潤總額)800萬元。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ABC基金會捐贈扣除限額為96萬元(800萬元×12%),企業實際捐贈數額100萬元,大于扣除限額4萬元(100-96),應作納稅調整增加,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提取的專項基金對于特殊行業的特定資產,通常需要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條約等規定,承擔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如核電站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對于企業這部分支出,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要求,有專門和特定的用途,稅收處理上給予一定的支持。《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三、企業財產保險支出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的保險費支出在“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所發生的支出,是企業正常經營必要合理的支出,符合稅前扣除的一般要求。因此,《實施條例》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四、勞動保護支出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的勞動保護費支出在“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勞動保護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勞保費支出,一般可以據實扣除。《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本地區企業勞動保護支出扣除的控制標準可根據本地區的地理環境、氣候特點等因素確定。為了防止企業利用不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避稅,一般把非因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以外的帶有普遍福利性質的支出,除從職工福利費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視為工資、薪金支出。
五、營業機構內部往來的處理
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經常發生內部提供管理服務、融通資金、調劑資產等內部往來活動。過去,內資企業基本納稅實體界定上遵循獨立核算標準,將企業內部能夠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或分支機構作為獨立納稅人處理,為準確反映企業不同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對內部提供管理服務、融通資金、調劑資產等內部往來活動一般需要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處理,分別確認應稅收入和費用。
《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企業內部和管理方的業務往來作出重新規范,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主要考慮:一是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本身是同一法人內部的交易行為,不宜作為收入和費用體現;二是由于企業內各營業機構是一獨立的納稅人,而且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允許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即一方作為收入,另一方作為費用,在匯總納稅時相互抵消,在稅前扣除沒有實際意義。
對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既有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也有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團之間提供的管理費。由于新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對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通過總分機構自動匯總得到解決。對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確實發生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接受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務,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的有關費用,準予扣除,不得再采用分攤管理費用的方式在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在會計處理上,業務招待費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作了調整,主要考慮:
1.原規定采取限額扣除不盡合理原內資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業務招待費都采取按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的做法。這種處理會造成一部分企業銷售(營業)收入較少,計算扣除限額小,導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不到稅前扣除,特別是新辦企業,往往處于業務拓展期,需要大量的業務招待費。而一部分銷售(營業)收入較多的大型企業,計算扣除限額大,基本上能滿足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起不到調節控制業務招待費的作用。因此,采取按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的做法,對不同規模企業、新老企業不盡合理。
2.企業的業務招待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娛樂
業務招待費支出是各國公司稅法中濫用扣除最嚴重的領域,進行業務上的招待是一個十分正常的商業做法。但是,毫無疑問,商業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個人娛樂的成分。在許多情況下,實際上根本無法將商業招待與個人娛樂區分開。有的國家甚至規定,如果接受業務招待的個人不將所受招待包括在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總額中,招待方即不能申報有關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比如英國。中國現行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總體政策是相當寬松的。所以我們更有必要加強對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的管理。
3.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管理
由于業務招待費支出是各國公司稅法中濫用扣除最嚴重的領域,管理難度大,各國一般都強調對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管理。
一是加強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管理。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管理一方面有賴于完善申報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對真實性容易出問題的項目加強納稅檢查。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應能夠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否則,不得扣除。這一規定的意義是多方面的。首先,明確賦予納稅人對所申報扣除費用的真實性自我舉證的責任,雖然稅務機關一般情況下會認同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費用,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用支出有不正常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有權據此條款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足夠的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其次,這樣規定并沒有直接要求納稅人在每次申報時都將有關全部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因為這樣做可能給納稅人帶來很大的麻煩和工作量。同時,稅務機關也沒有力量去處理這些資料。第三,暗示著在征管法規定的追溯期內,納稅人必須對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負責,必須為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準備足夠有效的證明材料,盡管這些材料稅務機關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納稅人無法提供,將失去扣除權。需要說明的是,此條款的實質在于保證業務招待費用的真實性,有關憑證資料只要對證明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是足夠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嚴格要求提供某種特定憑證,這也為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憑證資料可以包括發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據、銷售賬單、會計賬目、納稅人或其他方面的證詞,越客觀的證詞越有效。比如,給客戶業務員的禮品,大多數情況下并不能取得發票等特定憑證,但只要有接受禮品者的證明,并且接受禮品者與企業確實存在商業業務關系,即可承認該項支出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稅法并不強迫企業在送給客戶業務人員禮品時要求有關人員簽字。但是,如果稅務機關要求證明真實性,企業也可以事后追補證據。
二是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前扣除的管理必須符合稅前扣除的一般條件和原則。具體地分析:第一,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
這一規定雖然沒有定量指標,但有一般商業常規作參考。比如,企業對某個客戶業務員的禮品支出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嚴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業向無業務關系的特定范圍人員所贈送禮品,而且不屬于業務宣傳性質(業務宣傳的禮品支出一般是隨機的或與產品銷售相關聯的)。第二,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由于商業招待與個人娛樂的界線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況下必須證明業務招待與經營活動的直接相關性。比如是因企業銷售業務的真實的商談而發生的費用。第三,必須有大量足夠有效憑證證明企業相關性的陳述:比如費用金額、招待、娛樂旅行的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等。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會計處理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施條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進行合并,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作出調整,主要考慮:
1.提高稅前扣除比例,有效解決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許多行業反映,內資企業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普遍不足,內外資企業處理不一致,稅負不公平。在充分調查基礎上,規定可扣除的廣告費用支出限制在銷售(營業)收入的15%以內,從企業長期經營角度分析是適當的。
2.近年來,我國的廣告市場出現一些較為混亂的情況。有些企業不重視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而是通過巨額廣告支出進行惡性競爭,有的甚至以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允許巨額廣告支出直接扣除,實際上是拿部分國家稅款或國家無息貸款做廣告,而且許多企業越來越不考慮產品未來到底能否取得與巨額廣告相對稱的收益。有的所謂“明星”為企業做個廣告,收入動輒幾百萬元甚至更多,雖然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起到一定調節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難以得到根本解決,造成負面社會影響。廣告支出的均衡攤銷是基于廣告費用性質確定的正確的政策,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
3.由于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可能絕對數額或相對數都較大,特別是在企業創立初期,或者新產品開拓市場初期和產品市場占有率出現下降趨勢時,可能需要加大廣告宣傳支出。但在市場占有率相對穩定后廣告費用占銷售(營業)收入的比重會相對固定甚至出現下降趨勢。企業長期的廣告宣傳可能為企業帶來品牌效應,甚至形成著名商標。這樣的品牌、商標甚至商譽會使企業終生受益,而不是僅僅對某一個或幾個經營年度發生作用。因此,企業在某些納稅年度發生的數額較大的廣告支出具有資本性支出性質,不應該在發生的納稅年度全部直接扣除,而應在受益期內均衡攤銷。所以,超過限額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就是這一政策精神的體現。
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對于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由于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不得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煙草廣告。非居民企業總機構費用分攤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由于非居民發生的費用,與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如非居民企業給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提供管理服務,由于雙方位于不同的國家,屬于不同稅收管轄權管轄,為了加強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的管理,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的管理,《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計算分攤的,準予扣除。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