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論固定資產具體準則的幾點變化
郭繼宏
2001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并要求于2002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時,也鼓勵其他企業先行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施行,對于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范企業固定資產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與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相比,我們認為,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相比,《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在規范固定資產核算等有關方面具有以下幾點新的變化。
一、重新界定國定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界定為: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從上述定義看,《企業會計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內涵是按照列舉法來界定的。這種方法,對于會計實踐來說,簡單、明了,一目了然,操作性較強。但容易掛一漏萬,再加上將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確定為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也跟不上市場經濟形勢的發展。《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則將固定資產定義為,固定資產,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①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過一年;③單位價值較高。
二、增添了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按照會計要素確認、計量、處置、披露等方式,提出了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規定“固定資產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1)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要求“企業在對固定資產進行確認時,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考慮企業的具體情形加以判斷”。新增加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既不同于行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的核算標準,也不同于《企業會計制度》關于“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的定義。固定資產確認條件是在會計要素之一——“資產”定義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原因更加具體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帳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且,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原因只規定“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應當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可見,這種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原因還欠具體。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27條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企業應當于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下列情況,應當計算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以確定資產是否已經發生減值:(1)固定資產市價大幅度下跌,其下跌幅度大大高于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并且預計在近期內不可能恢復;(2)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如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或者產品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重大變化,并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3)同期市場利率等大幅度提高,進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的折現率,并導致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大幅度降低;(4)固定資產陳舊過時或發生實體損壞等;(5)固定資產預計使用方式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產所屬的經營業務、提前處置資產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6)其他由可能表明資產已發生減值的情況。”
四、確定折舊的定義及折舊范圍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將固定資產折舊定義為,“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提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這一折舊定義,是從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角度闡述的。一是指明固定資產應該存在使用壽命,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否則,不能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二是,固定資產折舊要選用一定的方法。在我國,固定資產折舊可選用的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合法;三是確定了折舊數額。即,應計折舊額,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殘值后的余額,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余額。這一折舊定義簡單、明了,操作性較強。
同時,《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17條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2)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這無疑擴大了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而《企業會計制度》同時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4)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可見,《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等排除在不計提折舊的范圍以外。
五、有些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發生改變
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估計的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則不然。《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一些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作了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14條第2款規定,“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以下順序確定其入帳價值:(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帳價值。如接受捐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依據上述方法確定的新固定資產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帳價值。”同時在第15條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帳價值:(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固定資產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帳價值;(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帳價值”。可見,這一規定改變了原來按照固定資產重置完全價值確定的方法。
作者單位:濟寧市財政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