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的房地產估價業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業開始發展始于1902年,因此它剛剛度過了百歲生日。回顧百年歷史,美國房地產估價業在估價理論的發展和技術的應用上取得了若干次大的進步,而每一次進步都與一些房地產界的著名學者和實踐者聯系在一起。在這里讓我們回顧一下他們的偉大貢獻,同時也就看到了房地產估價理論和方法的發展之路。
我們將房地產估價業的發展分為四個時期:“三方法”時期、理論完善時期、新方法和技術發展時期、個人電腦/網絡/實時數據時期。下面將分階段論述之。
一、“三方法”時期——房地產估價作為學術領域的開始(20世紀初至20世紀40年代)
“三方法”指的是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這三種基本的估價方法在這個時期開始發展,最初的房地產學術教育也始于這個階段。在這個時期有很多房地產學者對估價理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理查德。赫德(Richard Hurd)
理查德。赫德(1865-1941)在1903年寫作了《城市土地價值原理》(Principles of City Land Values)一書,該書是第一本論述城市土地估價理論的著作。在書中赫德分析了影響城市中物業價值的因素和經濟力量。赫德在這本書中引入了兩種形式的價值概念: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和交換價值(exchange value)。內在價值是指物業所獲得租金的資本化價值;交換價值是指市場交易的平均價值。因此,赫德所提到的“交換價值”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公平市場價值”的雛形。他認為內在價值有可能與交換價值產生差異,這與一個物業所處的具體環境有關。但是這兩種價值是相互依賴的,交換價值在長期是圍繞內在價值波動的。赫德也是提出“最高利用”(Highest utilization)的第一人,這個概念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最高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
*歐內斯特。費希爾(Ernest Fisher)
歐內斯特。費希爾(1893-)是20世紀20年代房地產領域出現的著名學者。1924年他出版了《房地產實務原理》(Principles of Real Estate Practice)一書,后來該書成為了房地產專業的教材,當時房地產專業教育才剛剛起步。20世紀30年代初,費希爾是密歇根大學商業管理學院的房地產教授。1932年他協助巴布科克寫作了《房地產估價》(The Valuation of Real Estate)一書,而另外的一個著名房地產學者理查德。拉特克利夫(Richard Ratcliff)就是費希爾在密歇根大學的博士生。
*弗雷德里克。巴布科克(Frederick Babcock)
弗雷德里克。巴布科克(1897—1983)是美國第一本房地產估價專業著作的作者,1924年他出版了《房地產估價》(The Appraisal of Real Estate)一書,在書中巴布科克列舉了估價的八種方法(第二版改為七種),并指出必須根據物業的不同類型選擇合適的方法。例如,對于商業物業和住宅物業就應該運用不同的估價方法。巴布科克的第二本書更加有名,這就是1932年版的《房地產估價》(The Valuation of Real Estate)。這本書第一次試圖將房地產評估的各種方法和技術統一在一起。巴布科克在書中論述了在評估之前準確界定評估目的的重要性,他是認識到必須根據評估目的選擇合適的評估方法的第一人。同時,他指出評估目的還會影響評估的結果。這樣,價值就不再是唯一的一個值,而是依賴于所定義的評估目的。購買、銷售、償債、開發、收購、保險、賠償和抵押就是不同的評估目的,可能導致不同的評估值。
在《房地產估價》(The Valuation of Real Estate)一書中,巴布科克將評估的目的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為進行與物業有關的決策而進行的評估,例如銷售、購買和投資等;另一類是為某種行為求取一個價格基數,例如物業稅評估、政府收購、災害賠償等。
他同時區分了價值和市場價格這兩個概念,認為價值是理論上的,而價格是實踐中的。市場價格是基于銷售的真實價格,而價值必須加以界定。巴布科克列舉了估價的七種方法,將它們歸為三類:市場比較法有一種;收益法有四種;成本法有兩種。他認為收益法是最好的一種方法,只要有可能就應該使用這種方法。他同時提出采用分割的資本化率,將收入流劃分為兩部分(土地部分和建筑物部分),對于不同的部分采用不同的資本化率分別計算其價值。
其他三位著名的房地產學者霍伊特、韋默和拉特克利夫都可以被看作是費希爾和巴布科克的弟子。
*霍默。霍伊特(Homer Hoyt)和阿瑟。韋默(Arthur Weimer)
霍默。霍伊特(1895—1984)在1918年和1933年分別獲得芝加哥大學的法學博士和經濟學博士學位。阿瑟。韋默(1909-1987)1934年獲得芝加哥大學的博士學位。霍伊特最著名的著作是《城市房地產原理》(Principles of Urban Real Estate與韋默合作)。在書中,兩位作者提出收益法是確定物業價值的最可靠的方法,因為該方法“基于對未來收益的預測,利用合適的資本化率將這些預測反映到當前價值中”。他們認為位置、市場、法律、政府以及物業本身的特征是影響物業價值的重要因素,而區位和市場因素是最重要的。
二、理論完善時期(20世紀50年代至20世紀60年代上半期)
在這個時期,房地產估價理論被眾多學者分析和討論,從而不斷得到擴展和完善。
*利昂。埃爾伍德(Leon Ellwood)
利昂。埃爾伍德(1896-1974)從未獲得過博士學位,但他卻是房地產實務界著名的思想家。他1959年出版了《房地產評估和金融中的Ellwood表格》(Ellwood Tables for Real Estate Appraising and Financing),引入了債務——權益分析技術,其中資本化率是基于貸款條件、預期持有期和預期增值率計算的。Ellwood方法的核心就在于考慮到債務和權益所有現金流的實際發生時間,并為二者確定合適的資本化率。
*理查德。拉特克利夫(Richard Ratcliff)
理查德。拉特克利夫(1906-)是創立現代房地產估價標準和技術的最重要人物之一。他是傳統房地產估價框架(由赫德、費希爾、霍伊特和巴布科克建立)的變革者。拉特克利夫是一個多產的作家,他的著作包括《城市土地經濟學》(Urban Land Economics,1949)、《現代房地產估價》(Modem Real Estate Valuation:Theory and Application,1965)和《房地產決策評估》(Valuation for Real Estate Decisions,1972)。
拉特克利夫在他的一篇重要文獻“凈收益不能被分割”(Net Income Can‘t be Split)中對巴布科克所提出的將收益流分解為土地和建筑物兩部分的方法提出了異議。他認為由于資本化率反映了整個投資的風險水平,而整個投資包括了土地和建筑物,因此現金流應該用一個統一的資本化率來進行資本化。拉特克利夫還引入了一個新的市場價值概念,稱為“最可能出售價值”(most probable selling price)。這個概念包含兩個含義:第一,在估價過程中評估師是基于所界定的條件對物業能夠在市場上所銷售的價格進行預測;第二,這個預測是最可能實現的價值,但并不是一定能夠實現的價值。因此他認為評估的過程是找到一個最可能售價的過程。
三、新方法和技術發展時期(20世紀60年代后半期至20世紀80年代初)
在這個時期里,房地產估價的三種方法繼續得到改進和提高,同時一些新的方法(特別是DCF(現金流折現)方法)開始應用于房地產估價。
*保羅。溫特(Paul Wendt)
保羅。溫特(1908-2000)是房地產估價實務界很著名的評論家。Wendt最著名的著作有《房地產估價:理論和時間的評論分析》(Real Estate Appraisal: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ory and Practice)和與艾倫?瑟夫(Alan Cerf)合寫的《房地產估價:回顧與展望》(Real Estate Appraisal:Review and Outlook)。他在這些著作中力推DCF方法,認為傳統的收益法往往都基于不現實的假設。
*詹姆斯。阿諾德。格雷斯卡普(James Arnold Graaskamp)
格雷斯卡普(1933-1988)的研究非常偏重應用領域,他認為真正有價值的東西往往都是“簡單的真理”,不喜歡將注意力都集中在細節上。Graaskamp的主要工作是使房地產分析系統化和結構化。人們普遍認為格雷斯卡普是房地產開發中所應用的可行性研究方法的創立者。在估價理論方面格雷斯卡普并沒有創立新的理論,但他在完善DCF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他認為DCF方法是一種更好的估價方法,因為它能夠把影響物業價值的很多復雜因素整合在一起。格雷斯卡普認為“最高最佳使用”是一個不現實的用語,往往需要很多的假設條件,用很多的時間去分析,這在普通的估價工作中是很難做到的。他傾向于使用更加現實和容易達到的“最可能使用”(most probable use)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