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開始選擇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加快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不僅是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需要,也是我國銀行體系最終走向市場化的需要。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并非完美無缺,完善的存款保險機構重在制度設計。
一、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廣義上每個國家都擁有存款保險制度。即使沒有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當一個國家爆發大的系統性銀行危機時,政府也會采取救援措施,這實際是一種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而我們反復提到的存款保險則指的是一種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存款保險、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和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機制已經成為當今各國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線。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美國早期的存款保險實踐并不成功,一些州先后建立的保險機構最后均以運營失敗告終。直到1930年,整個美國銀行業面臨危機,國會開始討論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從1930~1933年,美國大約有9000家銀行宣布破產,使得公眾紛紛對銀行失去信心,開始擔憂自己存款的安全性。在巨大的危機壓力下,美國于1934年成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正式確立聯邦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的發展在世界各國經歷了一個由慢而快的過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之后的近30年時間內,沒有哪個國家效法美國建立全國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直到60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80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見表1)。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設計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秩序
選擇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數量越來越多,這使得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它究竟會給金融體系和經濟發展帶來哪些影響,以及中國是否需要選擇或者在什么時候構建存款保險體系。
1.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銀行業的信譽。所謂存款保險是指當參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難以維持時,為了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及穩定金融體系而設立保險基金,代替存款機構向存款人支付法定金額的保險金。就大額儲戶而言,他們很可能具備一定的知識和手段去了解自己的存款銀行;而對小額儲戶來講,他們往往沒有能力對一個銀行的信譽、實力和經營狀況進行較為全面的了解。小額存款賬戶數量眾多,雖然每個賬戶資金有限,卻可能是儲戶的終生積蓄。各國首先考慮小額儲戶的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存款人對銀行的信任度(見表1)。
2.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避免銀行擠兌,實現金融體系穩定。從存款人角度出發,由于信息不對稱,如果一個銀行破產了,儲戶不僅會擔心這家經營不善的銀行,而且也會擔心其他事實上運行健康的銀行。特別是當宏觀經濟大環境出現問題時,就可能釀成大規模的擠兌風潮,存款保險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上述困境。從銀行角度出發,當儲戶突發性提走大量現金時,銀行往往很難在極短的時間籌集足夠資金,只得將其長期資產變現或停止正常的貸款活動。如果存款保險機構能夠及時提供流動性,銀行就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甚至是倒閉的風險。
3.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實現銀行的公平競爭。首先,雖然同樣具有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功能,但是在處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上,存款保險的作用方式并不等同于最后貸款人。最后貸款人機制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央行的再貸款,而存款保險資金則來源于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與此同時,最后貸款人機制在履行的過程中涉及與多個政府部門的溝通,并不需要獨立、專門的機構來處理問題銀行,屬于個案處理范疇;而存款保險制度事先就已經對保險范圍和救助程序等基本要素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確,并且借助專業化和市場化的手段來處理問題。也就是說,沒有設計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就很難形成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其次,存款保險制度也消除了儲戶對中小銀行的歧視,使各類銀行能夠在同一條起跑線上開展競爭。無論儲戶把錢放在大銀行還是中小銀行,存款保險機制都為它們提供了相同程度的保護,這使得銀行經營效益的好壞主要決定于其自身服務質量,而不在于其規模大小。換句話說,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中小銀行增強自身實力,打破大銀行的壟斷格局。
4.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強化金融監管,減輕監管機構和公眾的負擔。按照職能劃分,各國存款保險可分為單一職能和復合職能兩類。所謂單一職能是指存款保險機構只有籌措資金分散存款風險的職能,而復合職能則是指除了具有分散存款風險的職能之外,還兼具金融監管職能。就復合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而言,通過對投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一旦發現他們從事風險較大的經營活動或者非法業務,存款保險機構就可以對其進行風險提示或者勒令整改,使得銀行監管網絡更為嚴密。
三、存款保險制度也會存在各類問題
存款保險制度并非十全十美。盡管運行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能夠給一個國家帶來種種便利,但是也必須正視其消極影響。以美國為例,在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初40年中,幾乎沒有大的金融機構發生倒閉,存款保險仿佛已經成為阻礙銀行危機的低成本良方。但是,20世紀80年代美國聯邦儲蓄貸款公司的破產卻打破了這種幻想,使得世界各國不得不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反思,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更好地發揮它們在金融安全網中的作用。
為了從實證上尋找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體系穩定之間的關系,經濟學家們大量借助計量經濟學方法,并從中發現兩類事實:一是存款保險體系的設計特征能夠影響銀行系統的脆弱性和市場紀律,二是制度環境的優劣對存款保險制度的成敗至關重要。制度環境的缺陷不僅會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起破壞作用,甚至還會阻礙一國的金融發展。相反,一個國家的收入水平越高、制度環境越完美,就越容易把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好,使之發揮更大效用。總而言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不當或者制度環境缺陷都會引發一系列問題,包括道德風險、逆向選擇以及委托-代理等諸多問題。
首先,存款保險制度容易誘發銀行和公眾的道德風險。對銀行來說,由于存款保險機構會為經營失敗承擔責任,最終給予存款者以補償,因此金融機構就會產生從事高風險經營活動的沖動,而且只會享受這一活動的高收益卻不必擔心背后的危害性。對公眾來說,存款保險可能使他們失去關心銀行業績和安全性的興趣,甚至使資不抵債的銀行也能夠繼續吸收存款,從而使金融市場的效率總體下降。
第二,當金融機構可以選擇自愿參加存款保險體系并且費率統一時,就會產生逆向選擇行為。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感覺他們沒有必要參加存款保險,而經營不善的銀行卻感覺到存款保險極富吸引力。最后,存款保險體系只剩下劣質銀行,直接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構成威脅。
第三,當存款保險機構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明確規定,并且缺乏相應的外部監督時,就會產生委托-代理問題。存款保險制度廣泛聯系納稅人和存款人、存款保險機構以及投保銀行等多方利益,其中存款保險機構既是管理者也是代理人,完全可能將自身利益置于納稅人和存款人之上,既不愿意對投保銀行嚴密考察,也不愿及時關閉其中沒有清償能力者,并且最終把成本轉嫁到納稅人或存款人身上。
因此,當我國考慮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的時候,務必要在包括完善銀行監管在內的制度環境建設上下功夫,務必要在慎重選擇存款保險體系的各類設計參數上下功夫。事實上,很多國家都在不斷地改進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去偽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