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會計2002年第2期
票據詐騙及風險防范
□ 黃 浩
銀行票據是現代經濟生活中最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商品、勞務交易越來越頻繁,各種支付結算活動越來越多,銀行票據已成為人們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使用票據作為犯罪工具的行為也比以前急劇增加。票據詐騙犯罪活動的日趨猖獗不僅對客戶和銀行資金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而且使銀行票據結算工作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本文試從票據詐騙犯罪的概念、特點、手段和防范措施等角度對如何防范票據詐騙犯罪作一簡要分析。
一、票據詐騙犯罪的概念
1.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其在新刑法體系中的地位。金融犯罪是指以偽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銀行管理、貨幣管理、票據管理、信貸管理、證券管理、外匯管理、保險管理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1997年新刑法頒布之前,金融犯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新刑法頒布,“金融犯罪”也有了明確的涵義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犯罪以2節32個罪名規定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是新刑法分則中占條文數最多的一類犯罪。為了維護金融秩序,新刑法將金融詐騙罪列入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這不僅說明打擊金融犯罪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體現了金融犯罪在新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2.票據犯罪的概念及罪名。票據犯罪是指以偽造、變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新刑法中涉及票據的金融犯罪即票據犯罪有四個罪名,分別是:第177 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9條“票據業務瀆職罪”、第194條“金融票證詐騙罪”。
票據犯罪在金融犯罪中的比重呈上升趨勢;票據犯罪中又以票據詐騙犯罪發案率最高。
3.票據詐騙犯罪的概念。票據詐騙犯罪是指在票據流通過程中以欺詐的方式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根據新刑法第194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及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票據詐騙罪處罰。
二、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
票據詐騙犯罪具有以下特點和趨勢:
1.發案率高并呈逐年遞增趨勢。自1998年至2001年8月間,全國銀行系統發生的票據詐騙案件占同期詐騙案件的98%。僅2000年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各類票據犯罪案件就達7419起,涉案金額52億元,其中票據詐騙案件占總數的95%以上。票據詐騙犯罪日趨猖獗,并呈逐年遞增趨勢,且遞增幅度以成倍勢頭上升。
2.金額巨大,銀行、客戶損失嚴重。票據詐騙犯罪的金額無論單筆還是合計數,均呈大幅上升趨勢,且金額巨大。票據詐騙犯罪給銀行、客戶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威脅了銀行和客戶的資金安全,使銀行票據結算工作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3.活動職業化和團伙化。許多票據詐騙犯罪活動都有比較嚴密的組織和周密的策劃,犯罪分子內部分工明確,相互掩護,精心設計,設置圈套,騙取銀行、客戶資金,呈現出職業化和團伙化特點,形成票據印制、實施詐騙和洗錢等犯罪活動的一條龍“作業”。
4.手段多樣化和智能化。詐騙手段多樣化,如使用“克隆”票據、偽造投遞假匯款電報、買通郵局工作人員拍發假查復電報等;詐騙手段已從傳統的辦法向借助高科技手段轉化,如采用計算機高清晰度掃描技術偽造他人簽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較熟悉銀行業務。
5.以匯票為主,且有向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蔓延的趨勢。票據詐騙犯罪以匯票為主,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又是重點目標,近年有向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蔓延的趨勢。使用偽造、變造的進賬單回單、收款通知、匯兌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
6.內外勾結案件較多。由于少數銀行內部管理混亂、內控機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視對員工的思想教育和監督,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為犯罪分子提供客戶預留簽章、提供虛假證明等。
三、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
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變造票據、偽造票據、仿制票據、簽發違法票據、使用作廢票據和冒用他人票據六種。
1.使用變造票據。變造是指沒有改變票據權限的人非法改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的行為。包括絕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除簽章之外,凡是增加或減少記載事項的行為,都是變造。
變造是對真實、有效的票據內容的改變。具體說變造就是變更票據上他人記載的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付款地點和付款日期等記載內容。
實踐中,變更票據金額的方式最為常見,多發生于支票和銀行匯票,一般是將票據金額由小變大,變造的具體方法有加零法和改寫法。如先以小額現金向銷貨單位購貨,然后以退貨為由要求銷貨單位簽發支票,騙取支票后變造支票金額,將票據金額由小變大。
2.使用偽造票據。偽造是指非票據上記載的當事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偽造可能發生在票據行為的各個環節,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諸環節。所謂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可以是活著的人,也可以是死亡的人,還可以是不存在的虛擬人。印章的來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盜的真印章。
偽造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真實的票據用紙上偽造出票人簽章并偽為出票行為;二是在真實、有效的票據上偽造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簽章并偽為背書、承兌、保證等行為。實踐中,第一種情況較多。
偽造出票人簽章,以支票為多,原因有:一是容易得到真實的支票用紙。只要在銀行開戶就可購買到,或者通過偷盜、撿拾所得;二是容易得到被假冒出票人的簽章印模。只要出票人簽發支票,其簽章就必然會泄露。甚至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為犯罪分子提供客戶的預留銀行簽章。
偽造背書人簽章,以匯票為多。如行為人撿到收款人為某單位的銀行匯票后,偽造收款人簽章,背書后轉讓給他人,騙取他人財物。又如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盜竊已辦理再貼現但未進行轉讓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偽造貼現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后進行質押背書,再次進行流通使用。
偽造票據多伴有變造行為,如對支票號碼的變造。特別需要注意,以上偽造、變造的用以進行詐騙的票據,不僅包括票據法上所指的匯票、本票、支票,也包括匯兌憑證、委托收款憑證、托收承付憑證以及銀行匯票申請書、銀行進賬單回單和各種收款通知、付款通知。如偽造銀行匯票申請書和銀行進賬單回單、變造收款通知金額、虛構收款人辦理虛假特約委托收款等騙取他人財物。
3.使用仿制票據。仿制是指對真實、有效的票據或票據用紙的外觀形式進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為。仿制票據行為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沒有票據的印制權;二是行為人以真實的票據用紙或有效票據為藍本實施仿制行為。
使用仿制票據進行詐騙通常必須首先偽造出票人簽章、偽為出票行為,故使用仿制票據必然是使用偽造票據。
實踐中使用仿制票據進行詐騙以匯票為主,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又是重點。“克隆票據”就是一種典型的仿制票據,它不僅是對真實、有效票據的外觀形式的模仿,而且是對其內容,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及其他所有記載事項的模仿。
識別“克隆票據”,須加強對票據本身包括票據版別、票據防偽暗記以及票據填寫內容的筆跡、銀行匯票專 用章等的審核。
4.簽發違法票據。所謂簽發違法票據是指票據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出票行為,主要有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簽發填寫有錯誤的支付密碼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出票時在票據上作虛假記載等。簽發違法票據只限于出票環節,不涉及背書、保證、承兌等其他環節。
判斷是否是空頭支票,需要注意兩點:一不應以出票人出票時間,而應以銀行付款時間為時間標準;二不應以出票人賬戶是否有足額的存款,而應以存款人是否實際支付票款為標準。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指出票銀行未按規定借記申請人賬戶,收妥款項而出票。
票據的虛假記載僅限于匯票、本票,不涉及支票。簽發遠期支票不屬于票據的虛假記載,因為一,遠期支票并不必然是空頭支票,危害性不大;二,遠期支票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客觀性;三,票據法未明確禁止。
需要注意,如果簽發違法票據不是主觀故意、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不屬于票據詐騙,而是出票人的背信行為。
5.使用作廢票據。所謂作廢票據是指按照票據法律法規規定而不能使用的票據,包括已經實現付款請求權的票據、票據法規定的無效票據、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過期票據以及銀行宣布停止使用的票據等。
使用作廢票據的人主要是非票據當事人,也有票據當事人。非票據當事人獲得作廢票據的途徑有三種:一是通過盜竊或侵占等非法手段獲得;二是直接購買或索要;三是因撿拾或誤得而獲得。
使用作廢票據進行詐騙一般都伴有變造行為,如對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過期票據出票日期的變造、對大小寫金額不符的無效票據的金額大小寫的變造;少數伴有偽造行為,如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將持票人未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但已辦理提示付款并獲得付款的銀行匯票,偽造持票人背書后再次進行轉讓。
6.冒用他人票據。冒用他人票據是指非票據權利人假冒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騙取其票據財產的行為。該票據權利既包括付款請求權,也包括追索權。
冒用他人票據行為所使用的票據必須是真實、有效的票據,且必須是以票據權利人名義包括收款人或持票人、背書人、保證人、付款人、出票人等行使票據權利。
冒用票據僅指持票使用,而不包括在他人票據上所進行的任何記載行為。如果在他人票據上進行非法記載,則可能同時構成偽造、變造票據行為。冒用他人票據多伴有偽造、變造票據行為。
非票據權利人獲得他人票據的途徑有兩種:一是通過盜竊或侵占等非法手段獲得;二是因撿拾或錯付等意外獲得。
實踐中,冒用他人票據以假冒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為多。為應付銀行付款時的審查,行為人往往需要事先偽造或者盜竊被冒用人的身份證件、印章及其他證明資料。如行為人盜竊到一張收款人為某個人的銀行匯票,偽造收款人身份證件后到銀行提示付款。
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多種多樣,每一個具體的詐騙行為常常同時伴有數種詐騙手段,某一種詐騙手段常常包含著另一種詐騙手段。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上六種,其中使用偽造、變造、仿制票據進行詐騙犯罪最為多見、常用,性質最為惡劣。
四、票據詐騙犯罪的防范
票據詐騙犯罪性質惡劣,危害極大。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單位、個人及司法部門必須相互配合,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共同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
1.廣泛宣傳票據知識,動員全社會力量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要與重視人民幣反假工作一樣重視防范、打擊票據詐騙犯罪活動;要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票據、結算知識,報道、剖析典型案例,也可以走上街頭,采用接受咨詢、散發資料的形式,直接向廣大公眾宣傳票據知識,提高全社會防范票據詐騙犯罪的意識和水平;銀行要經常對客戶宣傳票據、結算知識,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多種形式的通報會、培訓班,向客戶通報典型票據詐騙案件、介紹風險易發環節、傳授如何鑒別真假票據的技巧等。
2.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建立票據審核責任制。銀行要強化內部控制,嚴密支付結算操作程序和手續,將空白匯兌憑證、匯票申請書等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加強對柜面人員的風險防范教育和票據防偽工藝、防偽知識的培訓;建立銀企聯防制度,對大額款項的支付,要主動與客戶溝通、確認;建立票據審核責任制,固定專人審核票據,實行票據防偽暗記審核程序化;建立票據防偽、防詐騙的激勵機制,設立專項獎勵基金;研究票據詐騙犯罪的易發環節;分析、掌握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手段和趨勢。
3.采用高新技術手段,提高科技含量,加強技術防范。要進一步加強票據防偽技術的研究,增強票據防偽性能,加大票據偽造、變造的難度,提高票據使用的安全系數;開發、研制、配備先進的防假識假技術和專用設備;積極推廣應用支付密碼,和客戶約定在支票、匯兌憑證、匯票申請書上加填支付密碼,做為支付款項的條件;采用二維碼技術,將票據上記載的有關信息進行專門處理;利用各商業銀行的電子匯兌系統,辦理查詢查復;開發、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與公安部門的個人身份證管理系統、工商管理部門的企業登記注冊系統等聯網。
4.完善票據、結算法律、法規、制度,加強制度防范。要完善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完善支付結算業務處理手續;修訂賬戶管理辦法,明確銀行在開立賬戶時對客戶身份真實性的審查責任;規定存款人辦理款項支付必須憑預留照片或密碼辦理;兼顧效率與安全,適當限制銀行匯票的流通,規定銀行匯票必須填寫代理付款行,只能在同城范圍內轉讓;規定商業匯票的貼現行辦理貼現后必須告知承兌人;規定銀行間的跨行相互代理查詢、查復義務;規定支票的注銷與贖回制度;允許支票賬戶存款人與銀行簽訂透支協議;建立“黑名單”制度。
5.加強案例分析,建立案情報告和通報制度。銀行要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研究票據詐騙的手段、方法、特點及趨勢,查找管理漏洞;要強化案情報告制度,發生票據詐騙案件,不論詐騙是否成功,商業銀行都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并報告上級管轄行、當地人民銀行;強化案情通報制度,商業銀行應及時將本行發生的票據詐騙案件通報所轄分支機構和其他銀行;人民銀行、公安部門應定期對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研究,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動員全社會力量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
6.強化部門協作,堅決打擊票據詐騙犯罪。公安部門與銀行、企事業單位要密切配合,共同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要建立線索移送制度,銀行對發現的票據詐騙犯罪線索和可疑分子,應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要建立工作聯絡制度,銀行、公安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聯絡,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案情通報會;要建立專家咨詢制度,公安部門可以聘請銀行專家做顧問,協助破案;要建立資料交換制度;借鑒海關設立走私犯罪偵查局的經驗,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成立金融犯罪偵查局,接受公安部和中央金融工委的雙重領導,加強對打擊金融犯罪的組織和領導。(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