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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可能性及意義

內容提要: 一個國家的會計準則首先是根據本國的經濟、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環境因素的特點,為了滿足本國經濟的發展而建立的,因而各國會計準則的目標,會計的基本原則和方法、財務報表的種類格式及編制方法以及會計術語及其含義等都存在著大小不一的差別。而到本世紀,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跨國公司等更加迅速發展,國際融資活動日益頻繁,國際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姮大,地區性經濟集團以及跨國經營的會計師事務相繼出現,并逐漸增多,國與國之間會計準則的巨大差異已日益成為國際資本合理流動和國際資源有效配置的阻礙。因此,必須對各國會計準則進行國際協調。

  會計準則國際協調的目標在于消除或減少各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之間的差別,增加相互之間的共同點,使之逐步趨于一致,從而使提供的財務信息在國際間具有可比性和同等性。

  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可能的:

  1、會計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應用學科。正是由于會計有很強的技術性,因而使會計擁有天然的國際化的本性。比如,會計信息的基本質量特征如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等,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否認;作為復式記賬法理論基礎的會計方程式則是各國共同遵守的信條;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基本原則,如權責發生制、實現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等,都是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認可的原則。這一切都說明,會計中的一些基本原則,原則和方法都可以為所有國家所采用。

  2、經濟運行方式的趨同為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提供了可能性。目前,世界各國大多采用不同類型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共同特點是大力培育市場讓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基礎性作用。現代公司成為企業的主要組織表式,國家主要采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對宏觀經濟實施不同的程序的宏觀調控等等。經濟運行方式的趨同為采用相同或相近的會計原則、會計方法提供了必要條件。

  3、各國政府和組織日益認識到開展會計準則國際協調活動;在制訂和修訂本國會計準則時,充分借鑒和采用國際通用的會計慣例。這為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

  4、各國之間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等的交流日趨頻繁,各民族交往日漸增多,為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創造了外部環境。

  5、國際性和地區性經濟、政治組織的增多,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作用的不斷加強,一系列國際性和地區性會計專業團體(包括IASC、ICAC、IAA、 CAPA等)、國際會計和報告準則專家工作組、國際會計和報告準則特設政府間專家工作組等的成立,以及他們所從事的艱苦而富有成效的工作,都為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創造了條件。

  會計準則國際協調化的意義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說明:

  1、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有利于發展國際投資二次大戰以后,國際間的經濟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想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改進經營管理,加速技術進步,使產品不斷地更新接代,合理而節約地利用資源。這一切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我國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也需要大量的外來投資。在資本流動過程中,一方是資金需求者,一方是投資者,雙方都需要了解對方的財務狀況。特別是對投資者來說,如果能夠很快地掌握資金需求者真實可靠的、詳細的和明白無誤的財務信息,那么他就會迅速作出判斷和決策。反之,如果缺乏這種必要的財務信息,他就無法作出正確的決策。要使企業提供的財務信息在國際上具有可比性、可信性,就必須協助調各國的會計準則。同樣,資金需求者也需要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

  2、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有利于加強跨國公司的管理和促進跨國公司的發展近年來跨國公司的發展異常迅速,不僅發達國家組織跨國公司,發展中國家也開始組織跨國公司,有些跨國公司的子公司遍及全世界。這樣,如果身處世界各國的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都是以基本相同的會計準則為基礎編制的,那就不僅會簡化財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會有利于跨國公司內部經營情況的對比、分析和考核評價。

  3、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有利于推進國際貿易在世界經濟國際化的今天,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孤立于世界經濟之外。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間的貿易越來越發展,越來越擴大。在國際貿易交往中,購銷雙方都需要利用披露的財務信息來了解對方的財務狀況。如果購銷雙方都依據基本相同的會計準則來編制財務報表,披露財務信息,那就有利于雙方的了解和溝通,有利于作出判斷和決策。所以說,會計準則的協調化對發展國際貿易來說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4、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能使企業會計部門節省開支,降低編制財務報表的成本。

  在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別的情況下,企業會計部門往往需要編制許多套不同的財務報表,以滿足不同國家會計信息例行得的需要。這樣會造成人力、物力和財務的巨大浪費。如果各國對會計報告與披露的要求不存在過多過大的差別,就能大大降低會計方面的開支。同時,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化對降低審計方面的開支也具有同樣的作用。

  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對會計準則的協調活動

  推動會計準則協調化的主要政府間國際組織有聯合國、歐洲聯盟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它們在會計準則協調方面的貢獻是不容忽視的。下面分別簡要介紹這三個組織以及它們在會計準則協調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聯合國70年代初期,聯合國開始參與國際會計協調工作。

  1972年設立了跨國公司委員會和跨國公司中心。1974年在題為《在發展和國際關系方面跨國公司的影響》的年度報告中提出:由于跨國公司活動的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方面缺乏統一的形式,因而使可比性受到限制。報告建議,在跨國公司委員會的贊助下召開專家小組會計,考慮制訂標準化的會計和報告準則。跨國公司委員會和經社理事會均贊同這個建議。

  跨國公司委員會于1976年初任命成立了“會計和報告國際準則專家組”。這個專家組于1977年提出了一份名為《跨國公司會計和報告的國際準則》的報告,這份報告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后來這份報告和秘書長的建議一并提交給1978年5月召開的跨國公司委員會第四屆會議。但報告未被采納,主要原因是由于專家小組成員不是各個國家的政府代表,缺乏應有的權威性。

  1979年5月11日成立了“關于會計和報告的國際準則的特設政府專家工作組。”這個工作組由34名代表組成,全是政府代表。特設工作組的任務是:在考慮 1977年報告和參考各國際會計組織的意見并照顧有關組織的見解的基礎上,擬定出一套為國際所接受的會計和報告準則。特設工作組的成果要向跨國公司委員會的報告。

  1982年,聯合國接受了特設工作的建議,成立了“會計和報告國際準則政府間專家工作組。”這個工作組要向跨國公司委員會報告其活動情況。工作組由34個國家各選派一位會計專家組成。中國派代表參加工作組。工作組于1983年召開了第一屆會計,會上展開了廣泛的爭論。有些爭論反映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利益的矛盾。其后,工作組從1984年到1995年,共召開了13次會議。1995年召開的工作組第13屆會議的主題是“關于環境會計問題的討論。”

  總之聯合國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會計協調工作中作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績。

  二、歐洲聯盟歐洲聯盟(簡稱歐盟,前身是歐洲共同體)由3個獨立的共同體組成: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

  到1993年初,該聯盟已具備了一個真正的“單一”市場,或者說共同市場的基本組成部分,人員、商品、勞務和資本可以自由流動,盡管有些部分仍有待于全部實施。歐盟成員國1991年12月在荷蘭的馬斯特里赫特一致同意使這個聯盟成為更大的經濟、貨幣和政治聯盟,《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于1993年11月 1日開始生效。這一天,歐洲共同體正式成為歐洲聯盟,歐洲3個共同體的委員會成為歐盟委員會。歐盟的主要機構是委員會、部長理事會、歐洲議會的歐洲法院。成員國一致同意把一定程度的國家主權交給歐盟機構,并在對這些權力的共同管理中進行合作。

  歐洲聯盟內部的決策程序大體是這樣的:各種法令草案由歐盟委員會制定,然后提交給部長理事會,經過部長理事會以及歐洲議會和經社評議會的審查,原草案如需修改時,再送還歐盟委員會,由這個委員會制定修正草案,最后由部長理事會批準成為法令。

  歐盟制定的法令,依其所具約束力的程度可分為“規則”、“指令”、“決定”、“建議”、“意見”。其中,指令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它一方面留給成員國以一定量的處理余地,另一方面在謀求協調各國的制度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到1984年為止,由部長理事會批準的指令以及由歐共體委員會制定的指令草案共有13 個,其中與會計準則協調化關系最大的有第4號、第7號和第8號指令。下面僅就這幾條指令的情況作一簡單介紹。

  (一)關于第4號指令-公司的年度決算報告(1978年制定)

  第4號指令的制定經過是:1971年提出草案,1974年提出修正草案,1978年形成正式指令。歐共體成員國根據指令修訂國內法的截止期限為1980年8月1日,在成員國內開始適用的期限為1982年2月1日。

  第4號指令是為了確保企業所披露的財務信息具有可比性和同等性而制定的最低限度的法律文件,通過這個指令謀求在一定范圍內協調成員國不同的會計準則。

  第4號指令的內容第4號指令由“前言”,“適用公司的法律形態”(第1條),第1章“總則”(第2條),第2章“關于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總則”(第 3條-第7條),第3章“資產負債表的項目分類”(第8條-第14條)第4章“關于若干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規定”(第15條-第21條),第5章“損益表的項目分類”(第22條-第27條),第6章“關于若干損益表項目的規定”(第28條-第30條,)第7章“計價標準”(第31條-第42條),第8章“報表注釋的內容”(第43條-第45條),第9章“營業收入報告書的內容”(第46條),第10章“披露”(第47條-第51條),第11章“審計”(第 51條),第12章“附則”(第52條-第62條)。這些條款涉及公司會計和報告的全部內容。

  (二)關于第7號指令-合并決算報告(1983年制定)

  1983年制定第7號指令。由各成員國依據指令形成國內法的期限是1988年1月1日,于1990年以后開始適用。

  第7號指令的制定,意在協調各成員國在企求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方面的準則,也可以說,它是對第4號指令基本內容的補充,第7號指令由前言和第6章51條組成。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處理公司合并的不同會計方法;

  2、合并財務報表由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損益表和報表注釋組成;

  3、真實公允的觀點應處于最優先的地位;

  4、估價標準原則上根據第4號指令的規定;

  5、商譽的處理方法;

  6、在聯屬公司內擁有股份時采用權益法會計;

  7、可適用的會計原則(如一致性、合并公司間一項目的相互抵消等);

  8、合并財務報表的披露;

  9、合并財務表的審計;

  10、合并營業報告。

  關于成員國根據第7號指令修改本國法律的時間大體如下:西德于1985年,法國于1985-1987年,愛爾蘭于1988年,西班牙于1986年,而荷蘭和希臘將指令中的部分規定納入本國法律。

  (三)第8號指令-會計審計師的資格條件(1984年制定)

  第8號指令的規定過程是:1978年提出草案,經過1979年的修訂,最后于1984年制定出正式指令。成員國根據指令修改國內法的期限為1987年12月31日,適用開始時間為1990年1月1日。

  第4號指令和第7號指令均規定了財務報表必須接受外部審計人員的審計。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師的資格問題就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因此,制定第8號指令的目的,則在于從審計師的資格方面協調各成員國的準則。第8號指令由5章31條組成。

  第8號指令對審計師的資格條件作了一般原則的規定。審計師應該是未從事與法定審計有抵觸的活動而且是誠實可信的人。并規定他們應在取得大學入學資格后,修完大學課程,完成實習課程,通過大學畢業考試,這個考試應能保證具有必要的理論知識水平和實際能力。另外,又對長年從事實際工作的職業專家規定了一些例外措施。

  第8號指令還規定,作為專門職業的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嚴肅認真,并應堅持獨立性。

  各成員國修改國內法的時間大致是,西德和法國均為1985年,西班牙是1986年。

  通過第8號指令的制定,在歐共體境內就審計師資格問題作出規定,這對審計方面的國際協調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立于1961年,由24個經濟發達的成員國組成。但與歐盟不同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不謀求地區的統一,只求發展國際事業,并發展國家間的合作,以及解決國家與跨國公司間的問題,因此,它也積極地參與會計協調活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咨詢工作組的觀察員。從 60年代后年期開始,它就關注跨國公司的問題,隨著“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的成立(1975年),它的活動變得更加有組織、有步驟。1986年6月 21日,這個組織的成員國政府公布了(關于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的宣言「并將《跨國公司的行為指南)作為宣言的附件提出。該指南把跨國公司經濟活動涉及的各個領域都必須遵守的規范予以系統化,這樣做有兩方面好處,一方面可以緩和人們對跨國公司的批評,另一方面,起到協調國際規范的作用。“

  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為執行指南規定的改進財務信息的質量的規定,于1979年10月設立了“會計準則工作組”。這個工作組有兩項任務:其一是負責解釋指南的信息披露一章中所包含的會計用語;其二是為增進財務報表的國際可比性,并為會計準則的國際化協調而努力。

  從第一項任務的完成情況看,到1983年會計準則工作組已對大部分會計用語的含義進行了明確的闡述。1985年調查了成員國為編制合并報表遵循的會計方針,在明確了關于合并方針用語的同時,還在這個領域促進了成員國之間的協調化。到1987年,對會計用語的解釋工作已基本完成。

  會計準則工作組在第二項任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在1985年召開了由世界有關各界代表參加的“會計準則協調化研討會”。在這次會議上討論了以下問題:(1)財務報表的編制者和使用者關心和需要的問題;(2)制定準則方面主要的處理方法;(3)政府間組織在會計準則協調化過程中的作用;(4)阻礙會計準則協調化進展的實質性問題。根據會上的討論,于1986年出版了(會計準則協調化成果與展望)一書。

  在1988年又圍繞一些專題專門召開了國際會議,此外為促進協調化,會計準則工作組每年都召開小型研討會,討論“外幣換算”、“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課稅與財務報表的關系”、“租賃的會計處理”等課題。

  在過去的十幾年間,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布了不少關于跨國公司的會計和報告問題的文件。其中《跨國公司的行為指南》這一文件中包括了“信息披露”的原則和應披露的項目。該文件的特點在于,它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而是為企業行為提出了指導性的方針。

  作為這一組織的另一成果是:1982年n月24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部長理事會發布的(關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指南會計用語的闡明)。在編這一文件的過程中,工作組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產業經濟咨詢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工會咨詢委員會以及歐洲會計專家聯合會進行了協調。此后,在1988年又出版了《新金融工具披露與會計)一書。1990年出版了《分部財務信息)一書。

  工作組還兩次對成員國的部分跨國公司運用(跨國公司的行為指南)的情況進行調查。從四83年第一次調查情況看,有相當數量的公司遵從建議的要求,但信息不全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從1987年第二次調查情況來看,遵從的情況有所改善,但還有相當數量公司的分部信息披露不清。調查的結果表明了該組織的活動所取得的成果和仍存在的問題。

  總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開展活動只是為了起到促進作用,它并不要求參與制定公認的會計準則。

  民間會計職業組織及其對會計準則的協調活動

  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由來

  1973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墨西哥、荷蘭、英國和美國等七個國家的職業會計師團體通過協議而建立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會計國際化的起源可追溯到本世紀初。自1904年的第一次國際會計師大會召開之后,會計原則國際統一化運動就開始了。60年代以后,這種會計國際化的運動以更快的速度向前發展。1962年在紐約召開的統一課題為“會計、審計、財務報告和世界經濟”的第八次國際會計師大會上,克雷安霍夫(第七次大會會長,荷蘭會計師協會會長)以“會計方面的國際挑戰”為題闡述了自己的看法。其主要內容有:國際統一化的意義和可能性以及為此應具備的研究條件和各個國家會計原則研究的現狀等。

  1966年,由英格蘭和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會長H.邊遜爵士發起,聯合美國和加拿大的會計師協會共同組成會計師國際研討組。該研討組主要是對美、英、加三國的會計實務和會計準則進行比較研究,并發表研究報告。1968年研討組發表了第一份研究報告,題為《三國對存貨的會計和審計方法》。國際研討組的活動雖不是以直接制定國際會計準則為目的,但它卻是朝著制定國際會計準則這個方向邁出了第一步。

  1972年在悉尼召開的國際會計師大會上,邊遜就設立國際組織的必要性問題向主要國家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倡導,會后成立了會計職業國際協調委員會。經過該國際組織的主要成員國的有關人員的協商,提出了設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方案,后經準備委員會的籌備,終于在1973年6月建立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成立后,其規模不斷擴大,四84年會員總數為35個國家的47個會計師團體。到1988年1月,理事國會員和一般會員總數巴達74個國家的98個會計師團體。到1989年1月,會員及增加到77個國家的102個會計師團體。中國目前尚未參加這個組織,其理事國包括下列13個國家:澳大利亞、加拿大、丹麥、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約旦、南朝鮮、荷蘭、南非、英國、美國。

  (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組織機構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如下:

  1、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理事會。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有專職秘書長一人協助理事會工作。

  2.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顧問組。許多作為財務報表編制者和使用者的國際組織都參加了顧問組。1984年,該顧問組是由國際證券交易聯合會、財務經理協會的國際團體、國際商會、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財務分析協會的國際協調委員會以及世界銀行的代表組成。1987年,證券管理機關國際組織的代表也參加了顧問組。

  3、籌劃委員會。通常由四個成員國組成,其中一名為理事國代表,其余三個國家中通常有2名非理事國的代表。該委員會主要負責考慮與會計專題有關的問題。

  此外,還設有與各準則制定機構聯系的聯絡處。它的任務是充分了解各國準則制定機構面臨的困難。

  (三)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國際會計準則的程序

  制定會計準則中的每一個課題的程序如下:

  1.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經過討論,選出一個認為需要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課題,并將之分派給籌劃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團體都可應邀提交供考慮的專題材料。

  2.籌劃委員會在研究從成員國收集到的資料的基礎上,在秘書處的協助下,考慮有關的問題,并就這一課題向理事會提出要點大綱。

  3.籌劃委員會收到理事會的評論意見后,著手制定建議準則的初步草案。

  4、初步草案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后,發給所有成員團體,征求評論意見。

  5、籌備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修改并經理事會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員通過后,作為“公布草案”加以公布后,向有利害關系的各方征詢意見。對“公布草案”征求意見的期限為6個月。

  6.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成員團體在收到草案的初稿和公布草案后,應征求本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關的意見。

  7.在草案公布以后,各種評論都提交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并由負責這一課題的籌劃委員會加以研討和修改。

  8.籌劃委員會將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理事會,作為一項正式國際會計準則備用和待批準。

  9、一項準則的公布必須經理事會至少四分之三成員通過。批準后的會計準則文本發給其成員團體供其翻譯和發表。

  按照以上程序,一項會計準則從選題到發表大約要經歷三年的時間。

  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

  1.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成立于1977年10月。在其成立前曾建立過國際會計職業協調委員會,所以首先介紹一下國際會計職業協調委員會的情況。

  1972年10月,第十次國際會計師大會在澳大利亞的悉尼召開,批準成立了國際會計職業協調委員會。其根本目的在于促進國際范圍內的會計協調。它的任務是:

  (1)決定國際會計師大會的主辦國;

  (2)保持與參加國際會計師大會的各國的聯系;

  (3)促進國際的地區機構的發展和信息交流;

  (4)參考和吸收各國提出的意見,擴大國際會計職業協調委員會的任務,并為改進業務提供咨詢。

  國際會計職業協調委員會由11個國家構成。這些國家分為下述三種情況:

  (1)擁有15年任期的有5個國家,它們是:澳大利亞、法國、荷蘭、英國、美國。

  (2)由上述5個國家指定,擁有5年任期的有5個國家,它們是:加拿大、西德、印度、墨西哥、菲律賓。

  (3)上列10國以外的大會主辦國,在決定主辦時開始參加進來。

  委員會于成立后的第二年,即1973年4月,在西德的杜塞爾多夫召開了第一次大會。1973年10月,第二次大會在墨西哥城召開;在這次大會明確規定委員會的目的為:發展具有統一準則的、相互協調的全世界的會計職業。

  隨后,在1975年召開的第四次大會上,圍繞著設立代替國際會計職業協調委員會的新機構問題展開了討論,經過1976年2月的夏威夷會議的進一步討論,寫出書面報告,并將報告發往各國的會計師團體。許多會計師團體原則上同意建立國際會計師聯合會。

  1977年10月,第十一屆國際會計師大會在慕尼黑召開,正式成立了國際會計師聯合會。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代表大會由會計師職業團體各出一人組成。代表大會有權選舉理事會成員,有權決定各成員組織應繳納的款項,代表大會與5年一次的會計師大會同時召開。

  理事會由來自于15個不同國家的職業會計師團體的代表組成,負有實現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目的的責任。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促成國際的地區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像歐洲財政經濟會計專家聯合會、美洲會計師聯合會和亞洲太平洋地區會計師聯合會這樣的組織雖無代表權,但每次都派代表出席理事會。1982年西非會計師聯合會也誕生了。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每5年召開一次世界會計師會議。1982年第12次會議在墨西哥城召開。1987年在東京召開了第13次會議,1992年在華盛頓召開了第14次會議。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有三個地區性機構,它們是亞洲太平洋會計師聯合會、歐洲會計師聯合會、南北美會計師聯合會。

  2.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關系國際會計師聯合會認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是一個負責發展國際會計準則的團體。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則承認,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是世界范圍會計職業的發言人。這兩個組織,從它們建立起就保持著密切的關系,1978年就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之間建立起一個專門的業務聯系小組。這個小組的任務就是研究如何使兩者關系進一步規范化。

  經過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與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雙方的討論,最后達成了協議。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承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是唯一的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布者,并支持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努力,還在財務報表編制者和使用者之間擴大這種支持。反過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給予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以任命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理事會全體成員的權利。條款中還規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將向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提供其全部預算經費的10%,所有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成員將自動地成為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成員。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于1982年在墨西哥開會,批準了這個協議。它們提名十三個國家組成國家會計準則委員會理事會,任期五年,從1983年1月1日開始。這十三個國家是: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蘭、尼日利亞、南非、英國、愛爾蘭和美國。

  中國會計準則國際化問題

  對于一個國家來說,會計的國際化和國家化是一對矛盾。會計的國際化強調會計準則在國際范圍內可比,而會計的國家化則強調會計準則在某一國的特性,這是會計準則這一事物的共性與個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矛盾。

  在“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我們經常看到這樣一句話:我們在制定準則的過程中,參考了國際會計準則,以及美、英、法、德、澳大利亞、日、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會計準則,并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即,我國的會計準則在堅持國際化的同時又堅持國家化,其原因是什么呢?

  從世界范圍看,世界經濟的中心正從歐洲、北美轉移到亞洲地區。數以萬計的跨國公司正如太平洋的潮水一般,紛紛涌向亞太市場。亞洲的新興市場所蘊藏的巨大的發展潛力吸引著跨國公司的投資。從地域上看,亞洲的太平洋海岸地區比歐洲和美國的面積要大一倍。它東遠南美洲西海岸,向北伸展,穿過白令海峽到俄羅斯。從人口上看,亞洲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一半,到2000年,將達到三分之二。據預測,亞洲將是一個擁有3萬億美元以上的購買力的新興市場。同時,從中國的國情來看,近20年的改革開放成就斐然,中國正在躋身于世界強國之列。

  面對一個國際和國內的經濟大環境,中國的對外開放政策會繼續成為中國經濟未來發展的基本國策。因此,中國的會計準則也必須是一個能夠適應中國經濟對外開放的準則。從這一要求出發,中國的會計準則應該國際化,應盡可能地符合國際會計慣例。如果中國的會計準則不能在一個國際大環境中應用,這將直接影響到中國對外經濟的發展和中國經濟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中國在推進會計準則國際化的同時,又必須考慮到中國的國情。中國決不能照搬或移植某一發達國家的準則作為自己的會計準則。從引論中我們就提及會計環境對會計準則有決定性的影響,會計準則必須建立在一國或一地區經濟環境的基礎之上。這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為什么英、美兩個在會計和經濟制度上原本同源的國家,在經過一段時期的發展后,各自的會計準則出現相當差異。同樣,德國和法國之間以及它們與英、美之間會計準則的差異,也與其經濟環境有著直接的關系。我國會計準則建立過程中對國際化的考慮也不能脫離我國現實的經濟環境。換而言之,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也不能脫離我國現實的經濟環境,它只能是在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環境影響的基礎上,即在充分“國家化”基礎上的“國際化”。倘不如此,所制定的準則其未來的命運,將很難作樂觀預測。

  引論中已較詳細地分析了我國當前的會計環境,并由此得出我國會計準則應具有的特點,這一節僅就如何國際化提出一些設想。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真正的國際會計慣例。目前,尚沒有關于國際會計慣例的共同參照物,但它至少應具有以下五個特點:一是通用性,即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用;二是效益性,即不依此慣例行事則少效益或無效益;三是穩定性,即不受政策調整和經濟周期波動的影響;四是準法律性,即雖不是法律,但受到各國的法律保護,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正是重復性,即具有重復多次的運行作用。

  其次,在充分國家化的基礎上,采納一些國際化的思想和方法。對會計方法及方法背后所體現的會計思想,在考慮我國經濟環境要求的前提下,吸收國際上普遍認可的思想,使我國的準則在這些方面與其它各國保持一致,例如,在財務報表的種類、結構、項目等的設計上,盡可能采用國際上被較多國家使用的格式。在借鑒、吸收以英、美為代表的會計思想的同時,也要關注歐洲大陸國家會計的特色,因我國總體經濟環境與法、德相似之處,要高于英、美等國。對我國實務中尚未出現,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將會出現的經濟現象,其準則的制定,在考慮我國經濟環境的具體特征的基礎上,采用國際上多數國家所應用的方法,也將有助于我國準則的國際化。在準則的制定機構上,可以借鑒多數國家的經驗,擴大我國現有準則制定機構,并吸收包括銀行、證券管理機構等部門的代表參與,增強所制定準則的廣泛代表性,從而可以從實質上提高準則的權威性。在準則的制定程序上,可以借鑒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充分程序”的做法,提高準則制定過程的公開性,并盡量發動社會力量,加以評價,從而使最終所制定的準則,更好地涵蓋各方的利益。

  最后,從更深層次上認識,中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不應僅僅局限于借鑒和吸取國際會計準則成功的經驗、思想和方法,中國更要能夠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 1997年,中國加入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并正式成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成員國,中國第一次作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理事會的觀察員,參加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理事會北京會議。展望中國國情的未來發展,中國完全有可能在國際會計準則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起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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