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筆者認為,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在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方面、補價收益確認方面及存貨公允價值認定方面存在著缺陷,應從兩個方面加以修正。一是當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時,其差額作為當期損失,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確認;二是當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價值時,應確認的收益=〔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補價有關的稅金及附加〕÷換出資產的公允價×收到的補價。
【關鍵詞】入賬價值;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補價
一、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處理存在的缺陷
(一)在確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規定:1.在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2.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上述換入的資產如為存貨的,按上述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還應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上述規定的主要缺陷在于,當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情況下,如果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計算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基礎,其結果必定是所確認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偏高,違背了謹慎性原則。
(二)在確認補價收益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規定:在收到補價的情況下,應確認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此公式的缺陷有二:一是只考慮扣除補價所含的成本,沒有考慮扣除補價所含的稅金及附加,這樣計算,會將收益擴大化,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二是只確認收益而不確認損失,也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的要求。
(三)在認定存貨公允價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給公允價值的定義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根據此定義,公允價應等于交換價。如果換出的非貨幣性資產是存貨,其公允價應包含增值稅,因為換出存貨方是以含稅價與另一方進行資產交換的。存貨的公允價應由存貨的計稅價格與增值稅銷項稅額組成。存貨的計稅價格為同期同類存貨的售價或最近時期的售價。存貨的交換價格即公允價格,包含存貨的計稅價格,但并不等于存貨的計稅價格。
二、修正方法
(一)確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1.在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如果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價值,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如果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換出資產的允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如果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價值,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的補價+應確認的收益。如果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收到的補價+支付的相關稅費;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上述換入的資產如為存貨的,按上述方法確定的入賬價值,還應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針對補價收益確認方面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1.與補價有關的稅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現分別說明如下:(1)如果換出的資產是存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按存貨的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收到的補價里包含有增值稅銷項稅額。(2)如果換出的資產屬應稅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免予征收增值稅:①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②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③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因此,收到的補價可能包含有應交增值稅。(3)如果換出的資產屬于消費稅納稅范圍的資產,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應交納消費稅。因此,收到的補價里包含有消費稅。(4)如果換出的資產是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應交納營業稅。因此,收到的補價里包含有營業稅。(5)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行政法規,以上非貨幣性交易中,凡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均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收到的補價里還包含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在確認補價收益時,應扣除補價里所包含的應交稅金及附加。
3.只有在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情況
下,才需要確認補價收益。其公式為;
應確認的收益=〔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應交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收到的補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