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從高校會計核算的實際出發,對目前高校會計核算從新的角度進行了思考與探討。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自1998年1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已經10年。10年以來高校會計核算新生業務不斷增多,現有的會計核算模式已明顯滯后于新形勢的需要。高校會計核算應轉變觀念,拓寬視野,合理創新。
一、會計核算基礎應引入權責發生制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六條與《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第一部分第五條規定: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
隨著高校新業務的增多,收付實現制作為高校會計核算的基礎已明顯凸現出許多局限性。收付實現制對收入和費用的確定是以款項的實際收付為基準,但對于高校工程款、設備款等大額款項采用分期付款,或按合同規定在采購完成后要保留一部分余款(如質保金)留待以后支付,以及會計期末應付未付的款項如必須在當年決算中列支,但由于撥款時間太晚而不能及時支付的款項等。運用收付實現制根本無法對復雜多樣的新業務進行客觀恰當的處理,而引入權責發生制,此類問題便會迎刃而解。權責發生制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是以權利和義務(責任)是否在本期實際發生為標準,而不管其款項是否在本期收到或支付。運用權責發生制,可對上述業務作如下處理:業務在發生時按總金額借記支出類科目,將應付金額貸記“應付及暫存款”,在實際支付款項時借記“應付及暫存款”,貸記“銀行存款”。
二、重視無形資產的核算
高校的無形資產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高校開展正常的教學、科研購入的無形資產,其價值比較高,如:數據庫使用費、數字資源、數字圖書館、應用軟件、教學軟件等;二是高校的科研成果,其中有許多科研成果具有國際、國內先進水平;三是高校的“商譽”,校名特別是那些百年名校,由于文化歷史沉淀豐厚,其學術水平、師資隊伍、學生素質以及管理水平等因素都集中體現在校名上。
高等學校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在財務管理與實務中一直處于薄弱環節甚至許多高校都未設置“無形資產”科目。對于第一類無形資產,有些高校將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顯然有悖于無形資產的特征與核算原則;對于第二、第三類無形資產,無論在管理上還是會計核算上幾乎是一片空白。隨著高校無形資產的日益增多,高校應充分重視無形資產的核算,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比例,客觀公正地核算無形資產,使無形資產核算走到正常有序的軌道上。
三、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及減值準備
長期以來,高校固定資產的核算固有著一種模式,在發生時借記支出類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與減值準備。.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價值。
采用上述固定資產核算方法,固然簡便易行,容易操作,但隨著高校的蓬勃發展及迅速擴張,高校固定資產成倍增長,現有模式存在明顯的缺陷:1.固定資產在形成時一次計入支出科目,從賬面上體現不出固定資產價值的轉移;2.高校的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損耗(如自然磨損、損壞等)和無形損耗(如技術陳舊)以及其它經濟原因,發生資產價值的減值是必然的。這種減值如果不予以確認,必將導致虛增資產的價值。
建議高校固定資產核算增加“累計折舊”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科目。“累計折舊”作為固定資產的備抵科目,高校應選擇合理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計提時折舊借記“固定基金”,貸記“累計折舊”;在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進行逐項檢查,對存在發生減值跡像的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減值”。
對高校計提折舊及減值準備,可能會使會計核算工作量加大,實際操作比較繁瑣。但是采用這種核算方法可保證高校凈資產的真實性。
四、“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困惑
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結轉自籌基建”為支出類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的支出。但在實際工作中會遇到很多困惑:1.核算內容與科目性質不符。既然此科目為支出類科目,那么基建工程的每一筆支出都應該在該科目反映,但是實際操作中其實往往是以分期撥付工程款的形式轉給基建。2.未真實反映工程的完工程度。高校的大多數基建支出都是陸續投入,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特別是對于那些工期較長的工程項目,如果只有等到基建項目完工、資產交付使用時,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就不能真實反映此項工程的完工程度。3.不便于固定資產價值結轉。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年終將其余額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本科目無余額。對于跨年度的工程項目,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由于 “結轉自籌基建”已在年終結轉,勢必會影響固定資產價值結轉。
因此建議增加“在建工程”科目。在撥付每一筆工程款時首先借記“結轉自籌基建”,貸記“銀行存款”;同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固定基金”;在工程完工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即便工程項目跨年度完成,即便“結轉自籌基建”在年終結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累計發生額或期末余額便可確定固定資產價值,不會影響到固定資產價值的結轉。
五、增設“以前年度結余調整”會計科目
高校年終決算后,往往會發現有調整事項及涉及結余的會計差錯。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年終結賬后,如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調整,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上加以說明。
高校年終結賬程序及事業基金的形成過程:第一步將收入與支出分別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第二步應將當年事業結余或事業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額全部結轉,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結余分配”科目。結賬后,“事業結余”科目無余額。第三步“結余分配”科目下設置以下三個明細科目:可分配結余;提取專用基金;結轉事業基金。結轉事業基金時,借記或貸記“結余分配——結轉事業基金”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通過高校年終結賬程序不難發現,對于高校年終決算后發生的調整事項及會計差錯直接通過“事業基金”進行調整,無形之中影響了“結余分配”。
高校能否參照企業會計“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增設一個會計科目“以前年度結余調整”。在發生調整事項及會計差錯時,應先通過“ 以前年度結余調整”科目核算,然后將其轉入“結余分配”,最后再結轉至“事業基金”。這樣做既可以規范會計處理又便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