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摘要】 我國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兩者在固定資產內容的表述上存在一定差異,本文對此進行了初步探討,希望能對同行有所裨益。
【關鍵詞】 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
我公司是比較典型的工業加工企業,固定資產在生產經營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表1以3年來固定資產凈額分別占非流動資產金額、資產總額的比例,說明其重要程度。
從表1可以看出,固定資產凈額占非流動資產金額的比重接近90%(達到89.3%),占資產總額的比例超過1/4(達到27.8%)。所以,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和核算,對于我公司來說非常重要。
筆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涉及到固定資產的內容為基礎,對比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準則)及其應用指南、講解中內容的差異,談談在會計實務中對固定資產的實際操作。
一、關于固定資產的含義
準則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通過比較,準則和條例中對固定資產的表述存在如下差異:
(一)準則中的固定資產為“有形資產”,條例中的固定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
有形資產是與無形資產相對應的,這里的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會計上所稱的無形資產、商譽等。非貨幣性資產是與貨幣性資產相對應的。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二)準則中固定資產的使用區間為“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而條例中固定資產的使用區間為“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
“壽命”,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比喻使用的期限或存在的期限。所以使用壽命和使用時間意義相同。“年度”指根據業務性質和需要而有一定起訖日期的十二個月,“會計年度”對我國來說,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無論是會計年度還是12個月,時間跨度一致。即“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與“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意義完全相同,只是措辭不同而已。
此外,準則中的“使用壽命”,還有“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之義。
(三)準則中固定資產的目的是為“生產商品”,而條例中固定資產是為“生產產品”
“商品”即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而“產品”是生產出來的物品。可以說,產品為了交換而進入流通領域即為商品。筆者認為,條例中之所以稱為產品,包含自產自用的物品,它要比準則中商品的范圍更為廣泛,也更為嚴密。但在這里,是同一意思,區別不大。
(四)準則中固定資產的包括范圍未列舉,而條例中以列舉的方式列示出來
條例中列舉出來的目的,也是為了在第六十條分類規定折舊的最低年限。
(五)條例中固定資產的定義,特別強調了“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因為“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二、關于固定資產的價值
準則第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確認。但第八條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第十三條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并在第五十八條明確了外購、自行建造、融資租入、盤盈、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形式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這是在會計計量屬性多元化以后,稅法中提出的一項確定性原則要求,但也引入了重置成本、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
可見,在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方面,準則和稅法存在一定差異。筆者認為,在實際業務中,具有融資性質和存在棄置費用的固定資產,通常未確認融資費用和預計棄置費用金額都較大,應按準則核算,但稅法上沒有此項規定,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進行調整,作為遞延所得稅項目核算。
對于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而發生借款的,在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在準則和稅法上的處理一致,即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資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