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健信德所
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法律責任,根據承擔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和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對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害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利益,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行政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發生舞弊或過失行為并給有關方面造成經濟等損失后,由政府部門或自律性組織對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質的責任。刑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觸犯了刑律,構成犯罪,將受到刑事制裁。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或欺詐行為,將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受到處罰,而管理欠缺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會給注冊會計師執業帶來影響。
追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一般包括:違約、過失和舞弊等行為。違約指由于注冊會計師未能履行合約(包括書面和口頭)上的某些具體條款而使他人蒙受損失。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合約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過失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注冊會計師的普通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的要求,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本沒有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如果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程序到位,因未足夠謹慎而要被追究法律責任,一般視為普通過失,因審計程序未到位而被追究法律責任,一般視為重大過失。另外,還有一種過失叫共同過失,即對他人過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謹慎因而蒙受損失。過失是由于注冊會計師未履行合理的職業謹慎造成的,是非故意的行為。舞弊則不同,注冊會計師的過失與舞弊在主觀上有本質的區別。舞弊是故意的行為,注冊會計師舞弊,也稱注冊會計師欺詐,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作案具有不良動機。主觀上的過錯與故意,決定著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輕重程度。
一般來說,違約與過失只承擔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欺詐一般應承擔刑事責任,欺詐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最嚴重的。在重大過失與欺詐之間,往往因為信息的不對稱,原告很難搜集足夠的證據證明注冊會計師在公司欺詐中是否參與欺詐行為,因此,在美國許多法院將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解釋為推定欺詐,既把主觀上的過錯推定為主觀上的故意,加大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過失,是由于注冊會計師的粗心大意造成的。這種粗心大意是在對公司欺詐行為知情的情況下造成的還是在非知情的情況下造成的呢?重大過失可以定義為極端地背離職業謹慎準則的要求。對職業會計師而言,連起碼的職業準則都未遵守,這種粗心大意的過失是否應歸咎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欺詐是知情的?是不是正因為對公司的欺詐行為知情,而使職業會計師造成了連起碼的職業準則都未遵守的粗心大意的假象?若注冊會計師是知情的,包含故意的成分,那么歸結為粗心大意是不恰當的。從利益受損方的角度,無論是欺詐或過失,由于有關財務報告存在的錯誤,便他們作出決策而導致的結果是一樣的,而他們往往處于信息資源的弱勢地位,并且遭受到了損失,在他們作為原告要證實被告犯有欺詐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比證實被告犯有普通過失行為要困難得多,在美國的許多州的法院判例,出于保護弱者的考慮,把重大過失作為推定欺詐處理。
在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是追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的成文法律依據。在適用 《證券法》時,原告不必證明注冊會計師有過失或欺詐、如何依賴注冊會計師的意見、因果關系或者合同關系等。原告只需證明在購買股票時蒙受了損失,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有重大漏報和誤報。而對注冊會計師,根據 《證券法》第11部分的規定,他們得證明他們沒有過失或欺詐。在1989年,根據《證券法》第11部分和其他部分進行判決的一個重要案子是Berstein訴Crazy Eddie公司案。Crazy Eddie公司發行了大量的股票。公司的發起人和總經理辭職后,繼任的管理層發現公司上市時公布的財務報表是虛假的。法院判注冊會計師敗訴,認為原告不必證明注冊會計師有欺詐或重大過失行為,他們只需證明被虛報的信息是重大的。
與1933年《證券法》相比,《證券交易法》涉及的財務報表和投資者數目較多。《證券法》要求注冊會計師證明其無過失,而《證券交易法》只要求注冊會計師證明其行為“出諸善意”,即無重大過失或欺詐。《證券交易法》中有兩部分很重要,第18部分和第10(b)部分的第10b-5條款,最主要的是第10b-5條款。其中規定,不管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地,通過采用任何州際商業手段或方式、或郵政設施、或任何全國性證券交易工具來從事下列活動,都是非法的:a)采取任何預謀、設施、或詭計進行欺詐;b)對任何重大事實作不實報導或省略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便使他人在誤導的環境中做出錯誤的推論;c)在從事任何的實務行為、或商業過程中,進行針對任何與買賣證券有關的人的欺詐或欺騙。根據這一條,對注冊會計師進行起訴,原告必須證明:(1)存在重大的實際的虛假和遺漏;(2)原告依賴了財務信息;(3)因為依賴而造成了損失;(4)欺騙行為。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有欺騙、欺詐或操縱的傾向。
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刑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執業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第39條還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執業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撤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有關證券經營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等,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3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消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在第77條和第78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有關法律法規主要規范的是相關的行政責任。有關刑事責任主要在 《刑法》中規定。《刑法》在妨害對公司、公司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相關責任人在信息披露中隱瞞主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所應受的刑事處罰。第一百三十八條即為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廣],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條即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券監管及經營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披露誘使投資者交易的處罰。具體為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在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9條規定注冊會計師等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所受的處罰。具體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于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我國最近的《民法通則》是1986年4月12 日通過在1987年1月1日實施。我國的證券市場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正式恢復建立的,因此,在證券市場正式恢復建立之前《民法通則》已正式出臺,《民法通則》并未對證券市場行為作出專門規定,近年來又沒有作出相關修訂,這使得股票市場會計信息違法行為所負民事責任在相關證券立法和《民法通則》中未作出詳盡規定,歸責原則也不明確。對于注冊會計師的相關責任僅比較籠統地談及,如在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我國現階段的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條件中,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多以行政處罰為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違規案例當中,還沒有正式出現過對不特定主體(如債權人、股民)的民事賠償。在美國,利益受損方趨向于同有深口袋之稱的注冊會計師掏錢以彌補損失,注冊會計師對不特定主體的有關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將逐步加強。注冊會計師因其過錯或舞弊行為,向公司債權人或股東等利害相關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