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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會計核算

 財政部于2006年發布實施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行政單位辦法》和《事業單位辦法》)對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職能履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尚未公布與之相適應的會計核算方法。筆者擬就其涉及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會計核算予以探討,以促進《行政單位辦法》和《事業單位辦法》的貫徹落實,為制定相關會計核算規定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提供參考。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核算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核算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償使用收入具體包括:(1)行政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審批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獲得的收入;(2)行政單位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后勤服務單位,經審批同意,使用國有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上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收入;(3)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上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等收入;(4)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有償收入。《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行政單位其他資金收入,包括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財政的零星雜項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規定,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及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講座》指出:“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上述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如固定資產臨時出租出借和變價收入、非獨立核算的后勤部門服務性收入、報刊發行的勞務收入、利息收入等。”(上述范圍指“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根據上述規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而《行政單位辦法》則規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的范圍,分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不應納入單位預算,記入“其他收入”科目,而應納入財政預算,上繳同級財政專戶,上繳前記入“應繳財政專戶款”負債科目。
  [例1]某行政單位經批準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存入銀行。
  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000
  貸:其他收入
  3000
  按適應《行政單位辦法》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3000
  上繳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3000
  貸:銀行存款
  3000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核算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或提供擔保等取得的收入。由于事業單位類型多、收入來源多元化,且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尚未出臺,《事業單位辦法》沒有要求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規定和《事業單位辦法》,其會計核算仍然按照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投資收益記入“其他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和擔保收入記入“經營收入”科目,待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出臺后再作變動。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核算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核算《行政單位辦法》規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上述規定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在上繳前按購置時的資金來源記入“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主要是庫存材料和固定資產。《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庫存材料變價處理,恢復存款。變價發生損益,相應增減當期支出。“轉讓、毀損、報廢及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相應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有償轉讓、變賣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規定不符合《行政單位辦法》要求的應當改變。以庫存材料和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適應《行政單位辦法》的會計處理例解如下。
  [例2]某行政單位出售多余的庫存甲材料一批,取得變價收入8000元存入銀行。該批材料賬面成本6000元。
  (1)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庫存材料——甲材料
  6000
  經費支出
  2000
  (2)適應《行政單位辦法》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8000
  同時,借:拔入經費或預算外資金收入8000
  貸:庫存材料——甲材料
  6000
  經費支出
  2000
  [例3]某行政單位經批準報廢汽車一輛,變價收入10000元存入銀行。該汽車賬面價值200000元。
  (1)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其他收入
  10000
  同時,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適應《行政單位辦法》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10000
  同時,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核算《事業單位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資產損失核銷等。”同時還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根據《事業單位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上繳前記入“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資產類別主要有材料、產成品、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處置收入。
  一是材料和產成品的核算。《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沒有對材料和產成品變價收入的會計核算作出規定,但規定了在增減材料和產成品的同時,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因此,事業單位對材料和產成品變價收入可做如下會計處理。當變價收入低于賬面成本時,借記 “銀行存款等”、“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貸記“材料或產成品”。當變價收入高于賬面成本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材料或產成品”、“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為事業活動服務的材料和產成品記入事業支出,為經營活動服務的材料和產成品記入經營支出。而根據《事業單位辦法》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規定,應改變上述做法,將國有資產處置收入記入“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例4]某事業單位經批準處置原用財政補助收入為事業活動購買的甲材料一批,變價收8000元存入銀行。該批材料賬面成本9000元。借:銀行存款8000
  貸:應繳預算款8000
  同時,借:財政補助收入8000
  事業支出
  1000
  貸:材料一甲材料
  9000
  如為事業收入購買,上述會計分錄應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8000
  同時,借:事業收入 8000
  事業支出
  1000
  貸:材料一甲材料
  9000
  如為經營資金購買用于經營活動,上述會計分錄應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8000
  同時,借:經營收款8000
  經營支出
  1000
  貸:材料——甲材料
  9000
  二是固定資產的核算。《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固定資產處置收入的規定不適應《事業單位辦法》要求的,應當改變。
  [例5]某事業單位經批準出售汽車一輛,變價收
  10000元,賬面價值200000元。
  (1)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10000
  同時,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適應《事業單位辦法》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10000
  同時,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三是無形資產的核算。《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講座》指出:“事業單位無論是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其取得的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均記入事業收入”。上述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核算規定不符合《事業單位辦法》要求的,應當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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