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況下,新準則與稅法對增值稅的確認基本是一致的,在特殊情況下,由于會計與稅法基于不同的目的和原則,稅法上對增值稅的確認寬泛于新準則的確認范圍。
一、稅法上對增值稅收入的時限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二、新準則對增值稅收入的確認的相關“亮點”
1、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1)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2)“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一般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應作為“利得”,計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收入”科目。
(3)在新準則體系下,收入被定義為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總流入,費用被定義為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和流出不包括在收入和費用之中,這樣,收入減去費用就不等于利潤了
2、新準則在計量時采用公允價值模式
原準則規定“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即計量采用名義金額。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3、新準則下增值稅收入核算中相關會計科目的變化
(1)原來核算中常用的“應交稅金”科目,與“其他應交款”科目合并,合并之后的科目名稱為“應交稅費”。
(2)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處理中,原來使用“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新準則下,取消了這個科目,使用“其他應付款”科目,
(3)新準則沒有設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銷售方式下,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4、增值稅收入的確認的五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新準則下特殊增值稅收入的財稅協調處理
(一)售后回購,因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例1]甲公司于5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成本為80萬元。甲公司應于9月30日以110萬元購回。
①銷售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17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其他應付款 20
②每月(5-8月份)末計提利息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 2
貸:其他應付款 2
③回購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1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7
貸:銀行存款 128.7
借:其他應付款 28
財務費用 2
貸:庫存商品 30
財稅差異分析:售后回購業務,在會計核算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但在稅收上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和采購兩項經濟業務。銷售方的銷售實現時要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并收取價款,由于甲公司銷項稅額小于其進項稅額,差額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應按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
(二)、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處理的財稅差異
[例2]甲公司售出設備一套,協議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從銷售當年末分五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計1萬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假定購貨方在銷售成立日支付貨款,只須付8000元即可。
分析:應收金額的公允價值可以認定為8000元,據此可計算得出年金為2000元、期數為五年、現值為8000元的折現率為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