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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部門對社會需求與預算響應之關聯性研究

非營利部門對社會需求與預算響應之關聯性研究
-以臺北市警局為例

張寶光 陳文山


中文摘要

在廿一世紀的現代社會中非營利部門所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重要。其中,尤以龐大的政府組織最受到實務與研究上之矚目。本文采與人民生活之安危息息相關的警政部門做為研究對象,探討其預算及警力布署是否能響應人民報案及破案之需求,以進一步了解非營利事業對社會資源的使用及對社會需求的滿足。主要之研究結果為,我國首都各分局無論在編列各分局刑事預算,或布署員警人力時,整體而言,均有參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與一般刑事案件報案的社會需求加以擬定。此一實證證據亦支持我國政府在使用人民的納稅錢時,并非全無不適合之處,至少在臺北市各警政分局是如此。

關鍵詞:非營利部門,社會需求,預算響應,臺北市警局




非營利部門對社會需求與預算響應之關聯性研究
-以臺北市警局為例


壹、前言
非營利部門在廿一世紀中所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重要,在現代社會中,非營利部門包括醫院、大學學院、各種基金會、宗教組織、與龐大的政府組織等均是。其中,尤以政府部門的運作與人民之生活息息相關,人民納稅給政府,并由政府替人民做事,這其間有關政府部門的無效率或官員貪污舞弊之報導更是時有所聞,造成人民對政府行政之不良印象。而且,近年來由于政府財政愈來愈困難,相反地,人民對政府的要求卻愈來愈多,尤其是各項社會福利措施或經濟建設等,在人民的需求、政府預算編列、及政府實行績效間是否有個平衡點,便是各界關注的焦點。
政府為人民服務,其中,與民眾安危直接攸關者即為警政單位,而警政單位在保護人民之余,由于與犯罪案件站在第一線上,故所出的問題亦不少,故本研究即以警政單位為例,特別是選取最具指針意義的我國首都各警察分局,對社會之報案與破案需求時,在預算編列上是否有適當地加以響應,或者兩者間并無顯著的關聯性,凡此皆是政府部門在積極為民服務之同時,人民所愿意知道的事實,而本研究即擬由實證的角度來了解此一議題。
本文系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主管單位預算書、臺北市警務統計年報及臺北市政府所提供之相關文件,采民國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間之資料,對臺北市政府所屬十四個分局之樣本進行探討,以澄清警察機關警力及預算之配置,是否及時因應社會需求之變化,以作為相關主管機構之參考。主要之研究結果為,我國首都各分局無論在編列各分局刑事預算,或布署員警人力時,整體而言,均有參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與一般刑事案件報案的社會需求加以擬定。此一實證證據亦支持我國政府在使用人民的納稅錢時,并非全無不適合之處,至少在臺北市各警政分局是如此。

貳、文獻回顧
一、非營利事業之研究文獻

美國會計學會(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對非營利組織之定義認為區別營利與非營利的基礎,乃在于有無營利的動機,非營利組織從其行動上的含義來說,有以下幾項特點:(1)無營利的動機;(2)無個人或個別擁有組織的權益股份或所有權;(3)組織的權益或所有權不得任意出售或交換;(4)通常都不可或被要求、直接或按比例給予資金捐助者或贊助人財務上的受益。
非營利組織存在之主要目的在于彌補政府功能與企業功能之不足。故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上扮演一個重要之角色。由于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民智識的逐漸提高,地方政府管理的問題更日益受到重視,進而要求地方政府努力改善施政品質的同時,常常對政府的產出與服務感到不滿。胡美琳(2001)即以臺灣南部七個縣市政府為研究范圍,來探討縣市政府在組織文化、轉換型領導與員工工作態度等研究變量間之關系。此外,李衍儒(2000)亦針對非營利組織采購行為,探討政府采購法對非營利組織的影響研究主要是以非營利組織及政府采購制度為研究之對象,探討非營利組織的各種型態與其采購行為所受采購法之羈束,并從非營利組織在法制應有何種建構之角度,以及政府采購法立法之本旨,來分析非營利組織采購行為之適當規制。
韓意勤(2001)認為信息時代之非營利組織其信息化成熟度普遍不足,而為了適應網絡型態的未來社會,同時還能夠增強非營利組織之間的連結,非營利組織需要進行信息化改革,其目的則在于透過信息技術和工具來達成公益和利他的本質,亦即使其能夠更加精確的掌握本身的使命、服務和資源,以有效克服高度復雜和變遷快速的外在環境。
非營利組織在營運管理上的重點,即是針對目標市場的需求,將組織資源做有效的整合,以發揮最大的效益。一個完善的非營利組織應具備的基本運作程序,便是要能夠充分結合組織內外人力、財力與物力等各方面的資源,透過一些有組織、有規劃性的活動,來提供具有價值的服務給特定或不特定的社會群體。但Todd and Ramanathan (1994)指出非營利組織的研究多限于財務面,而忽略非財務結果的衡量,故本文亦將探討非財務變量的影響。

二、警察人力資源

人力資源管理的成功,必能提升組織經營績效。而人力資源要長期保持一定工作水準,對組織而言,無異是一個挑戰,尤其警察工作是一種特殊職業,工作對象為不同背景,需求為不定的社會大眾;工作環境又是錯綜復雜,深具高度危險性;尤其工作本身更是具有多元化的特性;故要有效管理及完善運用人力資源,是有效執法唯一最重要的考慮,使之成為組織提高工作績效的指針。
投入警力的增加是否能提升警察的工作績效,而有效遏阻犯罪的發生或提高破案率,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蔡俊章(1984)透過對臺北市歷年人口的剖析,及犯罪量成長的情形,預估未來犯罪量之發展趨勢,并分析警力密度對犯罪遏制的效果。結論并指出警察人力資源需針對未來的社會犯罪情事作調整,否則未來刑事案件破獲量與發生數之差距會逐漸增大,因此建議建構警力的擴增模式,以增加警力的方式來提高破案率。
警力是警察機構賴以推行作為,發展業務的原動力。高政升(1985)認為警力投入的目的主要在于要求降低犯罪量,提高犯罪破案率,以維持社會治安的良好,當警察機關須擴增警力而發現無適當人員可用或為數不足時,對犯罪遏制的效果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擬訂警力擴增準則,以遏制犯罪是有其必要。該研究并針對臺北市歷年人口,犯罪量成長情形,作為推估未來犯罪量發展趨勢的基礎,并分析警力密度對犯罪遏制的效果,同時與世界各重要國家、大都市作一比較。其次,根據警力與犯罪遏制因果結構關系構建警力密度模式,對于模式參數值的推估方法也加以說明。最后,借著警力密度模式的運用提出一套能夠因應人口成長、犯罪量逐增,且能有效遏制犯罪的警力擴增準則。結論則指出考慮政府的財力負擔及現實環境因素,未來的警力擴增準則,宜采取漸進,逐年調整擴增警力的方式進行。
對于影響警察人力的需求因素,劉世林、陳禮中(1980)則指出共有六大因素,分別為防治重大犯罪、處理游行示威、警察工作量、社會變遷、正常輪休與交通執法因素等,而其中影響警察人力需求的程度以防治重大犯罪因素為最高,占17.38%;其次為處理游行示威因素,占12.66%。而此六大因素對于整體的警察人力需求有71.2%的影響程度,因此在規畫警力時應對這些因素加以考量。
但僅僅警力數量的增加是否能夠提高警察效率,當然除了警察預算經費的投入之外,朱孝良(1998)研究發現警察人力雖逐年增加,但素質卻并無相對提升(如警察專科班就占83.9%),故無法真正提高警察工作效率,此外,鄭安盛(2000)亦認為單純的警力增加,并不能提高全國警察機關之整體效能,亦不能強化對抗犯罪之組織。因此,應以「質」為著眼點,重「質」而輕「量」,如何將適合、適量、適當的警察人員,在最適當的時間,配置在最適當的地方,使警力得到最經濟最有效的運用,以發揮其最大的力量,此乃警察人事管理最重要的課題,也是警察機關永續發展,長保績效的關鍵所在。故研究我國警力問題,不能僅單純地增加警力「數量」,而不顧「質精」。蓋警察人力問題,實有「質」與「量」兩面,必須雙面兼顧,雙管齊下,方不失之偏倚,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綜合各研究的看法,警察人力資源應質與量并重才得以發揮最大之效果,但警力的增加仍對于警察工作的績效有一定的幫助,故不可輕視警察資源的投入,而必須作一合理的配置,以使警察機關的工作績效符合社會的需求。
三、政府預算與績效評估
近年來我國財政困難常有入不敷出的現象,因此,政府對于預算經費的資源配置是否適當,及其預算執行之效益如何,皆為社會大眾所應重視之問題,以避免資源過度的浪費或使用無效率,而造成國家財政日益困難。
Barrett and Greene (1993)認為社會大眾在評估政府的績效時,通常著重于效果方面而忽略了效率的衡量,尤其是在人事費用占預算高達60%時,效率評估的重要性更是提高。預算經費的適當配置可提高教育、醫療方面的比例,而提升效率可采用公營事業民營化、提高生產力等方法。
Jones and Thompson (1986)研究指出若要使預算的資源配置更有效率,則政府預算的執行必須進行實質的改革,因為在現行法令規定之下,行政主管傾向將該年度的預算全數支出,以達到預算達標率的要求并顯示出其執行成效,即決算數和預算數相符時會受到獎勵,反之則遭受處罰。故常有消化預算的情事發生,以免當年度的預算未使用完畢而下年度遭到刪減的命運,進行下年度可能政策執行困難,造成預定目標無法達成。若當年度實質支出可能大于原始預算數時,則可以提出預算追加案,以避免發生決算數超過預算數的情況發生。
Williams, Macintosh and Moore (1990)認為大部分與預算和績效方面相關的實證研究,多著重于營利事業方面,而忽略了公共服務部門。但只要該組織需要達到既定的效率與效果之目標,則不論何種組織皆可適用管理會計的方法。公共服務部門的主管如同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一般,必須將資源做有效的運用,故要有客觀的基礎來評估。因此,政府預算的編列和執行都應該要符合社會的需求。
楊煜泰(1999)評估廿三個縣市地方政府警察局的行政資源運用之績效,認為各地方政府在編列及分配所擁有的行政資源時,并沒有依據前一期施政的結果和社會人民的需求進行考量,來編列下一年度的行政資源。顯示各縣市政府盲目地運用國家人民所繳納出來的資源,任意且非理性地分配所導致的結果。因此,地方政府應針對社會需求的反應,適時地調整行政資源-預算經費的投入,使行政績效能夠真正的顯現。
四、警政機關之績效評估
如何有效地掌握員工的工作表現,逐漸也成為一個管理上的重要問題,而對于部屬管理才能的發展、工作態度的調整、工作滿足的提升等,皆逐漸成為管理者的首要工作之一。為達成組織的目標,以及協助部屬個人的成長與發展,因此績效評估已變成當前甚受重視的管理工具。
王怡心(1995),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研究對象,來建立八個回歸模式作相關分析。研究結果顯示,臺北市警察局的經費預算和員警編制與社會治安需求之相關性是存在的。因此,可推論為經費預算與員警編制的增加,使破案數增加,有助于社會治安的維護。但在目前警察機關資源有限與人事精簡的情況下,增加警力已經不是解決治安問題的最好方法,唯有提高警察素質和工作生產力,才是解決之道。
游金昌(1986)探討刑事警察偵查行為至破獲這一過程,評核其績效、可能遭遇的問題及其癥結。刑事警察的偵查行為可以由其起點、過程及結果三個層面來考量。民主政府行政的要求為響應民眾的需求,代表民眾的利益,負責完成政府所應執行的任務等。刑事警察因其層級及責任,在偵查執行中要與政策相符合,遵守法律規范、偵查規范等;在偵查結果方面,要盡其最佳之能力,以完成其刑案偵防的任務。刑事警察的偵查結果-「破案」而言,一為工作量,破獲刑案的多寡;一為績效水準,破獲率的高低。這兩者的意義不盡相同,在評核時其比重的高低,為值得考量的問題。至于如何評價其相對量要性,如何賦予其合理的權責,可由實際評核實施中,不斷藉回饋資料,根據實際情況而修正,以得到較令人滿意的結果。
Todd and Ramanathan (1994) 發展出一個實證研究的模式,以美國紐約市警察局為研究對象,探討預算分配和績效結果的相關性,分析模式涵蓋了財務和非財務面的資料,運用數種回歸模式來探討經費預算和警力編制是否與社會治安需求相配合,以及評估所投入的經費和警力所產生的績效。該研究顯示,紐約市警察局的經費預算和警力編制能符合紐約市民對治安的需求;而針對較復雜的案件,所需投入的經費和警力也相對增加,偵破案件所需的時間也較長。其研究是將管理會計的方法運用到非營利事業上,雖然研究對象為紐約市警察局,但他們認為這種分析模式可以推展到其它政府單位或非營利事業團體。
呂忠勛(2000)認為警察派出所具有最接近民眾、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特性,因此派出所能否落實且妥善地完成其工作目標,是影響民眾對警察機關的信任與支持的主因,作者采資料包絡分析法(DEA)來衡量工作績效,評估無法以成本及收入衡量績效的非營利事業機構,且其具有以多重評估指針來衡量績效的特性,可補強現有派出所績效評估模式單一指針的不足,并提供全面性考量派出所績效的新思維。該研究主要是建立派出所多指針效率衡量模式,并結合嘉義縣警察局六十三個分駐派出所民國八十八年上半年度之各項資料進行實證研究,首先分析各派出所之整體效率、技術效率及規模效率,再針對無效率單位提供各投入項及產出項潛在改善值及改善幅度,并以之分析現行派出所在資源分配及工作執行上之問題癥結,最后運用敏感度分析解釋現行評比制度所存在之不合理狀況;經由前述之分析,提供警政管理階層對派出所評比制度重新考量之方向及未來研究之建議。
邢臺平(2001)以資料包絡分析法(DEA)評估組織分支相關機構績效及成員績效,該方法主要利用實際可觀察到的投入產出資料,依據實際之需要選取適當之DEA模式,并以數學線性規劃模式求解以運算出一組最佳的投入產出權數。將多項產出加權總值除以多項投入加權值之比率計算出DMU效率值,以強化警察機關刑事偵防績效評估的公正性,及提供各機關提升績效的良好建議。該研究樣本為臺灣地區二十三縣市警察局,于民國84、85、86三個年度進行刑案偵防績效評估DEA模式實證分析。
黃富村(2001)認為警察組織文化較不重視犯罪的預防,整個警察機關的績效指針都太強調偵破面及量化面的指針,而忽略預防面及品質面的指針,造成警政機關所標榜的治安改善績效成果與民眾所期待的治安改善觀感產生嚴重的落差。正確的績效評估制度需要反應出警政的組織目標,且不應該用一個全國一致的績效評比標準,應該是彈性、因地制宜的不同衡量標準。
鐘升(2001) 藉由美國企業界已廣泛利用的復源績效評估制度(multi-source evaluation system)的概念,就目前現行的警察績效管理制度,作一分析探討,從中找尋可能的問題與可改進的空間。即評估者不再單單只是受評者的上司,在評核績效的過程中同時運用多元角度的評估者,包括自己、上司、部屬、同僚甚至是顧客。此種多元角度的評量方式,恰能反映出今日管理工作的多樣化與復雜性,因警察工作亦有其復雜性與多元性。

參、研究設計
一、 樣本說明

本研究是以臺北市警察局所屬十四個分局(中正、文山區各有二個分局,其它十個行政區各有一個分局)為研究對象,主要是基于臺北市乃國內最具代表性之都市之一,如果以其作為分析樣本,則研究結論便可提供臺北市及其它地區警政機關作為日后決策上的參考,具有指針之意義。另外,各警察分局皆以犯罪預防及控制做為終極目標,而各警察分局雖然所轄地區之人口及地區特性不盡相同,但其對于刑事偵防工作之資源投入及產出項目上均相當一致。
在樣本期間的選擇上,由于民國86年以前并未公布各分局警力之數字,故采有正式公布各分局警力資料的86至89年為樣本期間。研究之數據系來自86至89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主管分預算機關別歲出計劃匯計表,及臺北市警務統計年報等兩個來源。
重大刑案與一般刑案的定義是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刑案等級偵防權責區分表」規定,重大刑案包括暴力犯罪案件、重大竊盜案件和汽車失竊案件;一般案件即普通刑案,也就是指重大刑案以外的案件。


二、 研究變量

由于本研究系探討警政機關為響應社會列報給警政機關之各種刑案需求中,為能偵破人民所列報之案件以符合人民之期望,警政機關所編列辦案之預算(其中當然包括了員警之人力需求),并經由市議會審議通過者是否能與人民之期望相符。當然,市議會系同時考慮多項相關因素所決定,其相關因素如前期之重大或一般刑案之報案數、前期之破案績效、政府之財政情況等。
歸納而言,本文之應變量有兩個,其一為每年市議會所核定各分局之刑事預算數,選擇刑事預算數之主要理由為此預算與各刑事案件之破案努力間具較明確之因果關系,此一變量亦是Todd and Ramanathan (1994)與王怡心(1995)所建議者。其二為員警人數,警力數量之大小,尤其是刑警人員之數量應與破案間之關聯性較強,然限于資料之可取得性,故此處僅以各分局之員警總人數代表之。
在人民對警局破案需求的因素中,本文亦沿用Todd and Ramanathan (1994)與王怡心(1995)之建議,采取重大刑案與一般刑案之前期報案數,做為人民破案需求的代理變量。此外,無論是警局在編列概算或議會在核定警局預算時,警局之破案績效亦通常被列為重要之參考因素,為排除此一因素之干擾,故此處將前期之辦案績效納為模式之控制變量,以吸收其對預算編列之效果,前期之辦案績效則以整體刑案之破案率為代理變量。

三、 估計模型

由于對臺北市各分局之研究期間長達四年,且有14個分局,具有多期間及多部門的列聯資料屬性(panel data),故在分析模式的選擇上,系使用混合(pooling)數據處理模式進行計量分析。列聯資料雖可提供較多之樣本數、增加自由度和有關個別分局特征之資料,以及區別出屬于相同時間個別分局間之差異與不同時間分局內之差異,但卻經常存在未觀察到的各分局異質之特性,且這些無法觀察的特性將會影響到各分局預算編列之形成。在列聯資料分析的計量方法中,一般都是以固定(fixed)及隨機(random)效果模型來處理各部門未觀察到之特性效果(關于panel data 模型之討論,參見Hsiao et al.(1996)及楊志海等(1999)。因此研究中將并同測試共同(common)、固定(fixed)、及隨機(random)效果等三種不同之模式截距項假設,以了解各分局資料之特性。
在回歸系數符號之預期上,首先,由于各分局之刑事預算與員警人數之編列,主要系響應人民對破案之需求,故人民對一般及重大刑案之報案數愈多,其所擬編之刑事預算數自然愈多,警力之需求亦愈多,故預期前期一般及重大刑案之報案數與刑事預算之大小及員警數均為正向關系。影響各分局刑事預算之回歸估計模式如下所示:

(1)

(2)

其中:
Budget t:各分局每年之刑事預算數,
Felonyt-1:各分局前一年接獲重大刑事之報案數,
Misdem t-1:各分局前一年接獲一般刑事之報案數,
Fmct-1:各分局前一年整體刑案之破案率,
Police t:各分局每年之實際員警數(人)。
肆、實證結果
一、敘述統計量
如表1所示,臺北市各警察分局平均之每年刑事預算為$52,686,024,但其最大值及最小值的差距約達五倍之多,顯示出各分局間之規模差異不小。另由各分局之員警人數大小亦可獲得規模差異較大之現象,其最大值為509人,而最小值為167人,其差距亦達三倍之多。
相對而言,在刑案之報案數方面,一般刑案之報案數(2,398件)遠高于重大刑案之報案數(380件),此亦相當符合一般之直覺。最后,在刑案的破獲率方面約有八成。

表1 敘述統計量(1997-2000)
平均數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Budget 52,686,024 18,572,269 24,297,031 106,600,572
Police 315.63 92.29 167 509
Felony 380.160 197.6022 101 906
Misdem 2,398.625 1,578.817 498 6,724
FMC 0.79 0.30 0.49 1.71
Budget:各分局每年刑事警察業務預算(元)
Police:各分局每年之實際員警數(人)
Felony:重大刑案報案數(件)
Misdem:一般刑案報案數(件)
Fmc:刑案破獲率

為進一步了解各研究變量在年度間之變動情形,本研究將表1之匯總數據依不同年度之數值分別計算其年度別的敘述統計量列于表2之中。由表2可知,人民所列報之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尤其一般刑事案件之增加率最高,如2000年約為重大刑事案件10倍之多,且各年之變異性亦相當大。為響應人民列報案件之增加,相對而言,無論是刑事預算或各分局員警之人數,在各年間均呈現相對穩定之情況,只有刑事預算數有較多之增加量,但2000比1999年增加許多預算,系因為編列一年半預算之故,并非響應人民報案數的急遽增加。由表2大概可略知,警政部門在響應人民之破案需求時,可能有潛在的力不從心之現象,尤其是針對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更是如此。

表2 敘述統計量(1997-2000):分年別
1997 1998 1999 2000
Budget 45,271,450(14,488,690) 47,266,071(14,800,883) 48,738,071(14,003,805) 69,468,505(20,573,724)
Police 314.14(93.31) 313.07(95.68) 317.43(96.29) 317.86(94.27)
Felony 362.571(186.5384) 436.2857(230.7598) 362(198.989) 359.7857(181.7311)
Misdem 1,591(909.0565) 1,437.429(800.5988) 3,125.143(1,609.976) 3,440.929(1,746.631)
Fmc 0.77(0.24) 0.77(0.25) 0.84(0.36) 0.77(0.36)
注:各變量之意義同于表1。

二、各刑案之報案數與預算響應關系之實證結果
本文之研究目的系為探討人民列報給各警政機關之刑事案件的破案需求,與各警政機關是否編列適當預算響應之關系,有關前期一般與重大刑案之報案數與當期刑事預算、實際員警人數間之回歸估計結果分別列示于表3及表4之中。由于樣本資料為12個分局,各分局均有4年之資料,故回歸系數的估計系采混合資料估計法進行。由表3可知,以北市各分局之刑事預算對代表人民期望警局破案需求之前一年接獲重大刑案之報案數(Felonyt-1)與一般刑案之報案數(Misdem t-1)進行回歸,并在各分局前一年整體刑案破案率之控制下,模式之解釋力除了共同效果模型外,其余固定效果及隨機效果模型均有91%以上之解釋能力,其中又以隨機效果的模型對資料的配適程度最高(91.6%)。再進一步觀察各估計模式之系數時,發現除了固定效果的前一年接獲重大刑案之報案數未達統計顯著水準外,其余各估計模型中的各自變量均為5%下顯著為正的解釋因素。綜合前二項之估計結果,可推論出臺北市所屬各分局在民國86至89年間,在籌編及核定各分局之刑事預算時,確有依據前一年接獲重大刑事之報案數與一般刑事之報案數加以研判,而且可預測性極高。換言之,警政機關有依人民之破案需求而以預算編列適切地加以響應。


表3 臺北市各警察分局刑事預算影響因素實證結果(1997-2000)
應變量:Budget n=42
共同效果 固定效果 隨機效果
截距 16.89874(0.0000) - 16.98149(0.0000)
Felonyt-1 0.000551(0.0006) 0.000240(0.4336) 0.000448(0.0159)
Misdem t-1 0.000185(0.0000) 0.000183(0.0000) 0.000189(0.0000)
Fmc t-1 0.349013(0.0003) 0.246377(0.0232) 0.284544(0.0117)
F value 57.8708(0.0000) 219.2056(0.0000)
0.8063 0.9115 0.9160
注:各變量之意義同于表1。Budget變量系取對數后之數值。

其次,進一步了解與各分局編制預算資源以響應社會破案需求中緊密相關另一重要被解釋變量-即各分局之員警總人數。此處系以各分局預算資源的重要組成項目,即各年度員警總人數,來探討其是否亦能響應人民的破案需求,其估計結果列于表4之中。由表4可知,其估計結果約類似于表3,但仍有若干相異之處,在模式之解釋能力上,共同效果模式之解釋能力較低, =67.62%,但固定效果與隨機效果估計模型之解釋能力卻均高達99%以上。另外,所有自變量均為1%顯著水準下顯著為正的解釋變量,因此依此估計結果,亦可推論出臺北市所屬各分局在民國86至89年間,在編列各分局之實際員警總人數時,亦確有依據前一年接獲重大刑事之報案數與一般刑事之報案數加以研判,而且可預測性極高。換言之,警政機關有依人民之破案需求而以適當地實際員警總人數加以響應。
綜合前述之實證結果,我國首都各分局無論在編列各分局刑事預算,或布署員警人力時,整體而言,均有參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與一般刑事案件報案的社會需求加以共同擬定。此一實證證據亦支持我國政府在使用人民的納稅錢時,并非全無不適合之處,至少在臺北市各警政分局是如此。

表4 臺北市各警察分局警力影響因素實證結果(1997-2000)
應變量:Police n=42
共同效果 固定效果 隨機效果
截距 166.8969(0.0000) - 292.4093 (0.0000)
Felony t-1 0.264739(0.0000) 0.035755(0.0006) 0.049960(0.0045)
Misdem t-1 0.022807(0.0017) 0.001576(0.0103) 0.002134(0.0305)
F value 43.8160(0.0000) 28493.26(0.0000)
0.6762 0.9986 0.9975
注:各變量之意義同于表1。

伍、結論
在廿一世紀的現代社會中非營利部門所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重要,其中,尤以龐大的政府組織最受到實務與研究上之矚目。本文采與人民生活之安危息息相關的警政部門做為研究對象,探討其預算及警力布署是否能響應人民報案及破案之需求,以進一步了解非營利事業對社會資源的使用及對社會需求的滿足。
主要之研究結果為,我國首都各分局無論在編列各分局刑事預算,或布署員警人力時,整體而言,均有參酌前一年度人民重大與一般刑事案件報案的社會需求加以擬定。此一實證證據亦支持我國政府在使用人民的納稅錢時,并非全無不適合之處,至少在臺北市各警政分局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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